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悦
被告:江婷
关键关系:江悦与江婷系姐妹,二人父亲江鹏于 2006 年去世,母亲林芳于 2024 年离世。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原为江鹏与林芳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林芳名下。因林芳与江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江悦认为自身权益受损,从而引发诉讼。
(二)案件背景
一号房屋属于江鹏与林芳的夫妻共同财产,江鹏去世时未留遗嘱,此后该房屋由林芳、江悦、江婷共同共有。江婷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内。2018 年 10 月,林芳与江婷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江婷名下。2024 年林芳去世后,江悦才得知此事,认为林芳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房屋的行为无效,遂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林芳名下。
(三)诉讼过程
江悦向法院提出确认合同无效、恢复房屋产权登记等诉讼请求。江婷则辩称无处分权并非合同无效理由,且林芳已去世无法恢复登记;还提出曾有家庭会议约定房屋归属,即便合同无效也只是部分无效,建议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陈述与证据,认定合同无效并支持江悦的主要诉求。
二、争议焦点
合同效力认定:林芳与江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产权恢复可行性:林芳已去世,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其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
纠纷处理方式:本案应单独审理还是与继承案件合并审理?相关诉讼费用应如何承担?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判定
一号房屋为江鹏与林芳的夫妻共同财产,江鹏去世后,江悦作为法定继承人对房屋享有份额。林芳与江婷在明知江悦为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下,未经江悦同意签订买卖合同。且合同约定的 120 万元购房款未实际支付,双方在办理过户登记时隐瞒房屋为夫妻共有事实,符合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二)产权恢复依据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虽然林芳已去世,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其名下,是使物权回归到合同无效前的状态,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后续可通过继承程序对房屋产权进行重新分配,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和操作困难。
(三)纠纷审理方式
本案核心在于确认合同效力及恢复产权登记,与继承案件的法律关系和审理重点不同。单独审理能够及时明确房屋权属状态,避免因合并审理导致案件复杂化、拖延纠纷解决。
四、裁判结果
确认林芳与江婷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号房屋的权属登记由江婷回转登记至林芳名下;
驳回江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共有人权利保护: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避免擅自处分损害他人权益,否则可能面临合同无效风险。
证据留存意识:涉及财产约定等重要事项,应形成书面协议并妥善保存,避免因缺乏证据导致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法律行为合法性:进行房产交易等法律行为时,要确保行为合法合规,不得通过虚假交易、隐瞒事实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纠纷解决策略:当事人应明确不同纠纷的法律关系,合理选择诉讼策略,避免因混淆法律关系导致诉求无法实现或增加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