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明
被告一:林芳
被告二:陈强
关键关系:苏明因拆迁补偿款纠纷成为林芳及其前夫周伟的债权人,林芳与陈强就一号房屋(位于顺义区)的买卖行为被撤销后,苏明要求将房屋由陈强名下过户至林芳名下,引发诉讼。
(二)案件背景
2005 年,苏明以名下修理部名义与村委会签订合同,获得土地及房屋所有权。2019 年该地块拆迁,苏明与甲公司签订补偿协议,获补偿款 596.844 万元。因与周伟等人合谋虚构事实骗取部分拆迁款,苏明、周伟被认定犯诈骗罪。周伟将苏明的合法补偿款用于购房等,部分款项流入林芳账户。林芳与周伟离婚时约定包括一号房屋在内的财产归林芳。后林芳将一号房屋低价卖给陈强,苏明作为债权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法院判决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此后,苏明起诉要求将房屋过户回林芳名下。
(三)诉讼过程
苏明起诉请求将一号房屋由陈强名下过户登记至林芳名下,林芳以无力退还购房款、房屋被查封为由拒绝,陈强则主张苏明主体不适格,且过户应先解决其与林芳的买卖纠纷。法院经审理,结合多份生效判决及案件事实,支持了苏明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原告主体资格:苏明作为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房屋登记,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 “利害关系人”?
房屋过户可行性:林芳与陈强的房屋买卖合同虽被撤销,但林芳称无力退还购房款,且房屋处于查封状态,是否具备过户条件?
物权归属确认:在买卖合同被撤销后,房屋应恢复至何种权利状态,权属争议应如何解决?
三、案件分析
(一)原告主体资格认定
生效判决已确认苏明为林芳、周伟的债权人,林芳与陈强的房屋买卖行为被撤销后,房屋权属状态影响苏明债权实现。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物权归属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权利。苏明作为债权人,在林芳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有权就房屋权属提出主张,其主体资格适格。
(二)房屋过户条件分析
合同效力基础:法院已判决撤销林芳与陈强的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自始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故房屋应恢复至林芳名下。
款项与查封问题:林芳称无力退还购房款,陈强未主张退款,双方的纠纷不影响房屋权属的恢复。房屋虽处于查封状态,但查封申请人为苏明,其表示可在必要时申请解封,且房屋不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障碍,过户具备可行性。
(三)物权归属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明确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约束力,行为人应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一号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后,陈强占有房屋失去合法依据,林芳作为原权利人,有权要求恢复登记。苏明作为债权人,为保障债权实现,请求确认房屋权属并过户,符合法律规定。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位于顺义区的一号房屋由陈强名下过户登记至林芳名下,林芳、陈强负有协助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
五、案件启示
债权人权益保护: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财产变动,及时通过法律手段行使撤销权等权利,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进行交易时,应确保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合同因违法或恶意损害他人利益被撤销,否则需承担财产返还等法律责任。
物权登记的重要性:物权变动需依法登记,被撤销的物权变动行为应及时恢复原状,以明确权属,保障各方权益。
证据留存与诉讼策略: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充分提供证据证明主张,如交易款项支付凭证、合同履行情况等;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合理选择诉讼时机与方式,提高维权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