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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指标后出资购房,起诉过户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房产买卖律师指导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16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敏

被告:吴婷、陈瑶

关键关系:周敏与已故陈强系夫妻,育有两子陈刚(已故)、陈东。陈刚与吴婷为夫妻,育有女儿陈瑶。各方因一号房屋(原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登记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背景

周敏家庭在大兴区榆垡镇某村拥有两处宅院,1992 年分家时,陈刚分得 11 号院房屋。2015 年,11 号院拆迁,周敏与陈刚分别与甲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陈刚选购包括一号房屋在内的 3 套安置房,周敏将自身安置房指标及补偿款转给陈刚。2016 年,法院判决周敏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2022 年陈刚去世后,周敏要求吴婷、陈瑶协助办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至其名下,遭拒后诉至法院。

(三)诉讼过程

周敏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吴婷、陈瑶辩称周敏仅享有居住权,无所有权,且本案构成 “一事不再理”,应驳回诉求。法院经审理,结合既往生效判决及拆迁事实,认定周敏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取得房屋产权,支持了周敏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房屋权利性质认定:周敏对一号房屋是否仅享有居住使用权,还是有权取得所有权并进行产权登记?

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周敏本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的诉讼,与 2016 年分家析产判决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遗嘱与既有判决冲突处理:陈刚生前遗嘱将房屋留给陈瑶,与法院此前判决周敏享有房屋权利的结果矛盾时,应以何为准?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利归属判定

根据 2016 年生效判决,周敏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该判决基于拆迁安置指标分配,认定周敏主张的房屋面积在其应享指标范围内。虽房屋由陈刚签订买卖合同,但周敏通过转移指标及补偿款对购房存在实质贡献。且原判决因房屋未取得完全产权仅确定居住权,现具备登记条件,周敏有权进一步主张产权登记,符合权利延续性原则。

(二)诉讼重复性质认定

“一事不再理” 要求诉讼请求、当事人、法律关系均相同。本案中,2016 年判决解决的是居住使用权问题,本次诉讼基于房屋具备登记条件,主张产权登记,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对被告该抗辩不予采纳,保障了周敏合法权益。

(三)遗嘱与判决效力冲突

陈刚遗嘱虽将房屋处分给陈瑶,但该处分不得对抗生效判决确定的周敏权利。法院判决房屋权利由周敏享有,明确了既有判决的优先性,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

四、裁判结果

确认以陈刚名义选购的一号房屋权利由周敏享有;

在具备不动产权登记条件时,吴婷、陈瑶有义务协助周敏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在周敏名下。

五、案件启示

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当事人应尊重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后续诉讼中法院亦会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避免矛盾裁判。

财产权利的阶段性实现:涉及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权利人可根据条件变化逐步主张权利,从居住使用权到所有权登记,需把握时机并通过合法途径实现。

家庭财产纠纷的风险防范:分家、拆迁等涉及财产分配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遗嘱处分财产需确保不侵害他人已获生效判决确认的权益。

法律程序的准确适用:当事人主张权利时需避免陷入 “一事不再理” 误区,明确诉讼请求的差异;被告抗辩时也需准确援引法律依据,避免抗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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