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扬
被告:李婷、李娜
人物关系:李建国与配偶陈芳育有两女李婷、李娜,周扬是李婷之子。陈芳于 1998 年 12 月 31 日离世,生前未立遗嘱;李建国于 2023 年 2 月 18 日去世 。
(二)案件背景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XXX)原登记在李建国名下,系李建国与陈芳的夫妻共同财产。陈芳去世后,其享有的 50% 房屋产权份额未进行分割。2018 年 8 月 8 日,李建国与周扬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以 140 万元售予周扬,并于 8 月 30 日完成过户登记,李建国还出具声明放弃全部房款。2023 年 8 月 16 日,法院判决该合同中涉及陈芳遗产部分(即房屋 50% 份额)的处分无效。此外,李建国曾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立自书遗嘱,指定一号房屋中其个人份额及可能继承的份额由周扬继承。李建国去世后,周扬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一号房屋中陈芳所享有的 50% 产权份额,李婷同意分割,李娜则表示反对,并要求周扬支付房屋占用费。
(三)诉讼过程
周扬起诉请求分割房屋产权份额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李婷同意依法分割,李娜不同意,主张陈芳份额应由自己与李婷继承,且要求周扬支付房屋占用费。诉讼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估价,认定其市场价值为 4836350 元。周扬提交自书遗嘱等证据证明继承权利,李娜虽对遗嘱真实性存疑,但不申请笔迹鉴定 。法院经审理,综合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遗嘱的效力认定:李建国所立自书遗嘱是否真实有效,能否作为继承依据。周扬认为遗嘱合法有效,李娜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 。
遗产份额的继承方式:李建国从陈芳处继承的房屋份额,应按遗嘱由周扬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由李婷、李娜继承。李娜主张李建国生前处分房屋行为导致遗嘱相关内容撤销,应适用法定继承;周扬则认为遗嘱明确涵盖可能继承的份额,应按遗嘱执行 。
房屋占用费的支付问题:在房屋未分割前,周扬出租房屋的行为是否需向李婷、李娜支付占用费 。
三、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判定
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李建国的自书遗嘱符合形式要件,虽李娜对真实性存疑,但不申请笔迹鉴定,结合遗嘱登记过程等证据,法院确认遗嘱真实有效 。
(二)遗产份额继承分析
陈芳去世后,其 50% 房屋产权份额由李建国、李婷、李娜各继承 1/3(即房屋全部份额的 1/6)。对于李建国从陈芳处继承的份额,遗嘱中 “财产不在的” 通常指财产灭失或消耗,而李建国生前处分房屋部分无效,该继承份额仍应按遗嘱由周扬继承。因此,陈芳的 50% 房屋产权份额最终由周扬、李婷、李娜各继承 1/3 。
(三)房屋占用费认定
在遗产分割前,房屋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开始时物权即发生变动。周扬基于继承取得房屋物权,李娜要求其支付占用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四、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中属于陈芳的 50% 份额由周扬继承,继承后房屋归周扬所有,周扬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李婷、李娜各支付折价款 806058.33 元;
驳回李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遗嘱订立的规范性:订立遗嘱应严格遵循法定形式,自书遗嘱需确保内容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增强法律效力,避免因形式瑕疵引发争议。
遗产处理的前瞻性:财产共有人去世后,应及时分割遗产,明确各继承人权利份额,防止后续财产处分行为引发纠纷。若涉及房产过户等重大处分,需确保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其他继承人意愿 。
证据意识的重要性:在继承纠纷中,主张权利方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诉求。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时,应及时申请鉴定;若未采取有效措施举证,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
共有财产的管理: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共有财产应合理管理和使用,避免擅自处分损害其他继承人权益。对于共有财产产生的收益分配,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协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