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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房款未交房,购房者怎样突破维权困境?北京房产律师说明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14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辉

被告:永昌公司

(二)案件背景

林辉原是永昌公司营销部经理,2013 年 7 月 31 日,为配合公司资金回流,林辉支付 5 万元定金,认购永昌公司开发的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2014 年 4 月 22 日,林辉因职务侵占罪被羁押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间,林辉按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 2244796 元,但双方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永昌公司未交付房屋,也未办理后续购房手续。2018 年 11 月 6 日,永昌公司以林辉不具购房资格为由,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由林辉父亲签收,林辉未及时知晓。

(三)诉讼过程

2021 年,林辉起诉永昌公司,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有效并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法院判决确认买卖关系有效,但因林辉当时无购房资格,驳回其其他诉求。2024 年 8 月 5 日,林辉取得购房资格核验通过证明后再次起诉,要求永昌公司协助将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永昌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

二、争议焦点

合同义务履行:在房屋买卖关系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永昌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协助林辉办理一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义务。

购房资格影响:林辉曾因无购房资格未获产权登记支持,现取得购房资格后,其权利主张能否得到法院认可。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义务认定

根据已生效的判决,林辉与永昌公司的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永昌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负有协助林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责任。

(二)购房资格变化的法律后果

林辉此前因无购房资格未能完成产权登记,现其已取得购房资格核验通过证明,消除了办理产权登记的政策障碍。购房资格条件的达成,使得林辉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请求具备了现实可行性,符合合同履行的客观条件。

(三)被告缺席处理

永昌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永昌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林辉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登记至林辉名下。

五、案件启示

合同履行诚信原则:企业作为合同主体,应秉持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随意以不合理理由拒绝履行,避免引发法律纠纷。

政策风险关注:购房者在进行房产交易时,需密切关注当地购房政策,确保自身具备购房资格,减少因政策因素导致的交易风险。

生效判决的约束力:已生效的判决对后续相关诉讼具有重要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参考价值,当事人应重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合理规划维权路径。

诉讼权利行使:诉讼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自身权利,按时参加庭审、提交证据,避免因缺席等原因丧失抗辩机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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