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明远
被告:苏晓雯
(二)案件背景
林明远与苏晓雯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2018 年,林明远出资购入北京市顺义区馨悦小区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苏晓雯名下。2023 年 5 月 15 日,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苏晓雯提出其有权单独出售一号房屋,引发矛盾。
(三)诉讼过程
林明远认为一号房屋虽登记在苏晓雯名下,但系婚后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苏晓雯无权擅自处置。为维护自身权益,林明远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苏晓雯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经审理,依据林明远提供的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依职权调取的房屋登记档案等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二、争议焦点
房屋权属性质:一号房屋登记在苏晓雯个人名下,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苏晓雯的个人财产。
产权登记变更: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林明远要求将房屋产权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苏晓雯是否有义务配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特殊情况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林明远与苏晓雯自 2015 年结婚,一号房屋于 2018 年购置,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虽然房屋登记在苏晓雯名下,但无证据表明双方对该房屋权属有特殊约定,且购房资金来源于林明远婚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因此,林明远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充分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
(二)产权变更的合法性
若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林明远要求将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符合法律规定,苏晓雯有义务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保障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三)被告缺席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苏晓雯经合法传唤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判 。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馨悦小区一号房屋属于原告林明远、被告苏晓雯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苏晓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原告林明远将一号房屋产权从苏晓雯名下过户登记至林明远、苏晓雯名下,由二人共同共有。
五、案件启示
财产权属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财产,尤其是房产等重大资产,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避免日后因权属问题产生纠纷。
证据留存意识:涉及财产权益的交易,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产权证书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力证明自身主张。
法律程序认知:当事人应积极参与诉讼程序,行使自身权利,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庭,应及时与法院沟通并说明情况,避免因缺席而丧失抗辩机会,导致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