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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无法赡养,会影响遗产继承份额吗?房地产律师指导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11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林晓薇,已故赵正明之妻

赵小阳,赵正明与林晓薇之子

被告:赵志远,赵正明之弟,赵建国与李素琴之子

关联关系:赵建国与李素琴为夫妻,育有赵正明、赵志远两子;赵正明去世后,其应继承份额由林晓薇、赵小阳转继承 。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林晓薇、赵小阳诉请:

判令二原告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

判令被告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

判令被继承人赵建国、李素琴名下的存款 1135676.5 元由二原告、被告依法继承;

诉讼费用依法分担。

事实理由:赵建国与李素琴均为初婚,育有两子赵正明、赵志远。赵正明与林晓薇育有一子赵小阳。1998 年 2 月 9 日,赵建国与某单位分别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书》,购得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两套房屋均登记在赵建国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2016 年 12 月 30 日赵建国去世,未留遗嘱,其父母早亡;2020 年 4 月 7 日李素琴去世,未留遗嘱,其父母早亡;2021 年 9 月 4 日赵正明去世。赵正明去世时,赵建国与李素琴的遗产尚未分割。双方就遗产继承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赵志远辩称:

同意分割遗产,但要求分得 70% 份额,二原告分得 30%。理由是自己自 2012 年起与父母共同生活,照顾老年痴呆、卧床的父母直至其去世,独立完成父母安葬事宜;而赵正明长期在上海生活,未尽赡养义务,未参加葬礼,二原告对李素琴的赡养支出较少 。

主张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二号房屋归二原告所有,由二原告按房屋价值和三七分割比例支付折价补偿款。依据是自己一家长期在北京生活且无房产,一号房屋面积更大,更能满足居住需求,而二原告来京居住可能性小,房屋面积对其影响不大 。

称父母虽无书面遗嘱,但曾口头表示因赵正明未尽赡养义务,所有遗产归自己继承,赵正明也表示同意 。

(四)法院认定事实

家庭关系与继承情况:赵建国与李素琴系夫妻,育有赵正明、赵志远;赵建国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去世,李素琴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去世,均未留遗嘱;赵正明于 2021 年 9 月 4 日去世,其继承份额由林晓薇、赵小阳转继承 。

遗产范围:

房产:一号房屋(60.91㎡)、二号房屋(57㎡);

其他事实:双方同意两套房屋按 6.5 万元 /㎡计算市值;被告已支付二原告 28.8 万元;二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赵正明 2009 年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且长期在上海居住 。

二、争议焦点

遗产分配比例应如何确定?被告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能否多分?赵正明未履行赡养义务,是否应少分或不分?

两套房屋应如何分割?被告主张按居住需求分配是否合理?

被告所称的口头遗嘱是否成立?

被告已支付的 28.8 万元是否已完成部分遗产分割?

三、案件分析

(一)遗产分配比例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而不尽义务的可少分或不分。被告自 2012 年起与父母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照顾和丧葬事务,尽到较多赡养义务;而赵正明 2009 年患重病后生活不能自理且长期在上海居住,客观上无法履行赡养义务,并非主观不愿赡养,因此法院酌定被告继承 60% 份额,二原告继承 40% 份额 。

(二)房屋分割

依据 “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 原则,被告一家长期在北京生活且无房,一号房屋面积更大更适合居住;二原告居住在上海,对房屋面积需求较小,二号房屋能满足其继承需求。因此,法院将一号房屋判归被告,二号房屋判归二原告,并根据房屋市值和分配比例,确定二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 。

(三)口头遗嘱认定

被告称父母有口头遗嘱,但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或证人证言佐证,根据法律规定,口头遗嘱需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被告主张的口头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不成立 。

(四)其他遗产分割

被告已支付二原告 28.8 万元,双方认可该款包含在遗产范围内,法院认定现金部分已分割完毕;赵建国去世后李素琴生前的取款,因无证据证明被告转移财产,且被告承担了后事处理,故不支持二原告要求再次分割的请求 。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

一号房屋由被告赵志远继承,原告林晓薇、赵小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号房屋由原告林晓薇、赵小阳继承,被告赵志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原告林晓薇、赵小阳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给付被告赵志远房屋折价款 639340 元;

赵建国与李素琴名下存款均归被告赵志远所有;

五、案件启示

重视遗嘱订立:被继承人应通过书面遗嘱明确遗产分配,避免因无遗嘱或遗嘱无效引发继承纠纷。口头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建议优先采用公证遗嘱等更具法律效力的形式 。

保留赡养证据:主张多分遗产的继承人,应妥善保存照顾被继承人的医疗记录、护理费用凭证、陪伴记录等证据;认为他人未尽赡养义务的,也需提供相应证据 。

合理分割遗产:遗产分割需兼顾公平与效率,考虑继承人实际需求和遗产使用价值,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法院判决确定分割方案 。

及时处理遗产: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及时分割遗产,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财产状况变化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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