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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宇
被告:赵波、孙颖、林娜
人物关系:赵波为房屋出售方;孙颖为连带保证人,与已故的林强为夫妻,育有子女赵波和林娜;林娜作为林强的法定继承人被追加为被告 。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周宇诉请:
判令赵波赔偿违约金 125 万元(以 13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15 日起算,调整后金额);
判令孙颖、林娜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
事实理由:2014 年 4 月 17 日,周宇与赵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 130 万元购买一号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签约支付 125 万元,过户后付尾款 5 万元 。孙颖、林强为连带保证人。赵波取得房产证后,未按约在 2022 年 9 月 14 日前协助过户,还抵押房屋致其被查封,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
(三)被告答辩
赵波辩称: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主张不超过房款 20%;
曾与周宇协商解除合同退款,已返还 10.5 万元应扣减;
未过户双方均有过错,周宇因税费问题拖延,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
孙颖辩称:保证期间已过,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为 2022 年 9 月 14 日,按规定保证期间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周宇起诉已超期 。
林娜辩称:
非合同相对人,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依据,继承遗产范围未明确,不应直接担责;
仅在继承林强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
(四)法院认定事实
2014 年 4 月 17 日,周宇与赵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付款方式、过户期限及违约责任,孙颖、林强作为连带保证人签字 。当日周宇支付 125 万元,赵波交付房屋 。
赵波 2017 年 8 月 29 日取得房产证后交给周宇,2020 年 2 月 11 日补办,房屋存在抵押和查封情况 。
周宇 2020 年、2021 年两次起诉赵波,庭审中赵波均表示可办理过户,后周宇撤诉 。
赵波称 2019 年协商退款收房并返还 10.5 万元,周宇认可收款,但称未达成一致,该款项与本案无关 。
关于保证期间,各方对起算时间和主债务界定存在争议 。
二、争议焦点
赵波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如何调整?
孙颖、林娜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赵波已返还的 10.5 万元是否应从违约金中扣减?
三、案件分析
(一)违约金责任认定
赵波未按约协助过户构成违约,应担责。合同约定日 1% 违约金过高,赵波请求调整合理。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结合房屋交易价格、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
(二)保证责任判定
保证期间认定: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孙颖、林强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2022 年 9 月 13 日)起六个月,至 2023 年 3 月 13 日届满 。周宇 2023 年 7 月起诉已超期,孙颖无需担责 。
林娜责任界定:林娜作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担责,但因遗产未分割,其责任范围不明,周宇要求其直接连带担责无据 。
(三)已还款项处理
赵波虽主张 10.5 万元应扣减,但 2020 年和 2021 年庭审中其表示可过户,可认定双方未达成解除合同共识,该款项可由赵波另行主张 。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
赵波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周宇 2022 年 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7 月 4 日期间的违约金(以 130 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驳回周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五、案件启示
违约金约定需合理: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应结合实际情况设定,过高或过低都可能引发纠纷。当事人可参考行业标准或预估损失,避免事后因违约金争议耗费精力和成本 。
保证责任期限要明确:债权人应重视保证期间,及时主张权利;保证人需明确保证责任范围和期限,避免因约定不明承担不必要责任 。
合同履行需诚信:交易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出现问题及时沟通协商并留存书面记录。如本案中,赵波若积极履约,可避免违约赔偿 。
继承与债务关联需厘清:继承人参与债务纠纷时,应明确遗产范围,避免在遗产未分割情况下承担超出自身责任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