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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的户口迁出补偿,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房产买卖律师说明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陈舒婷

被告(反诉原告):陈名元、李素琴(夫妻关系)

相关案外人:陈俊(陈名元、李素琴之子,陈舒婷之弟)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陈舒婷诉请:

判令陈名元、李素琴共同支付 1500000 元;

判令陈名元、李素琴共同支付违约金 500000 元;

本案诉讼费由陈名元、李素琴承担。

事实理由:陈名元、李素琴系夫妻,育有一女陈舒婷、一子陈俊。登记在陈名元名下的一号房屋,由陈舒婷与陈名元、李素琴家庭的拆迁补偿款购得。2021 年 5 月,陈名元、李素琴将一号房屋以 600 余万元出售。为完成房屋交易,二人与陈舒婷协商,让其将户口从一号房屋迁出。此外,陈舒婷借用陈俊名字购买了二号房屋,但陈俊拒不配合办理过户。2021 年 5 月 14 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陈名元、李素琴在陈舒婷迁出户口后三个月内支付 1500000 元;若陈俊不配合二号房屋过户,陈名元、李素琴需支付 1000000 元折价款;任何一方违约需赔偿 500000 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当日,陈舒婷迁出户口,且二号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但陈名元、李素琴拒绝履行协议。此前,二人曾起诉要求撤销协议,经两审法院审理均被驳回。现陈舒婷再次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三)被告答辩与反诉

陈名元、李素琴辩称:

《协议书》是受陈舒婷欺诈、胁迫签订,内容违法且侵害自身权益,应予以撤销,陈舒婷要求支付 1500000 元无依据;

协议违背公序良俗,陈舒婷未尽赡养义务,该协议无效;

因协议存在可撤销、无效等情形,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支付违约金,请求驳回陈舒婷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院认定事实

2021 年 5 月 14 日,陈名元、李素琴与陈舒婷签订《协议书》,对一号房屋户口迁出补偿及二号房屋过户相关事宜作出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

2021 年 8 月 26 日,陈名元、李素琴起诉陈舒婷,要求撤销《协议书》,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协议非赠与合同,是双方对家庭事务的安排约定。

本案中,陈名元、李素琴主张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但未提供充分证据;陈舒婷已按协议约定迁出户口,二号房屋过户事宜在本案中暂不主张。

法院于 2023 年 10 月 8 日收到陈舒婷起诉材料 。

二、争议焦点

《协议书》是否为受欺诈、胁迫签订,是否具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

陈名元、李素琴是否应按协议约定支付陈舒婷 1500000 元及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

(一)协议效力认定

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陈名元、李素琴虽声称协议受欺诈、胁迫签订,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且生效判决已认定协议不属于赠与合同,是双方对家庭事务的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无效情形,应属合法有效。

(二)协议履行责任判定

陈舒婷已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陈名元、李素琴应依约支付 1500000 元。关于违约金,陈舒婷未证明实际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家庭关系、此前争议及诉讼情况,酌情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既体现对违约方的惩戒,又符合公平原则。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

陈名元、李素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舒婷 1500000 元及违约金(以 15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3 年 10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驳回陈舒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合同签订需谨慎:签订协议时,应确保意思表示真实,避免在胁迫、欺诈等非自愿状态下订立合同。若认为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需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证据留存是关键:诉讼中,证据是维护权益的核心。无论是主张权利还是反驳诉求,都需提供充分证据。家庭内部协议涉及财产等重要事项时,更要留存好沟通记录、签署过程等相关证据。

家庭纠纷理性处理:家庭事务中的协议纠纷,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若诉诸法律,需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避免情绪化主张。同时,家庭成员间应秉持诚信原则,维护亲情关系与家庭和谐。

违约责任合理主张:约定违约金时,应结合实际可能产生的损失。若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法院有权调整。守约方主张违约金时,应尽量提供损失证据,以争取合理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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