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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转回原主,购房者怎样维权追回损失?北京房产律师支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瑶

被告:赵辉

相关案外人:

程峰,陆瑶配偶

吴昊、孙磊,共同出借人

甲公司,融资服务方

原房主:丁伟及其子女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陆瑶诉请:

判令赵辉返还购房款 1459679 元;

判令赵辉支付利息(2015 年 9 月 25 日 - 2023 年 5 月 20 日利息 495438 元;2023 年 5 月 21 日起,以 145967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赵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2012 年,赵辉与丁伟签订一号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2015 年 1 月,程峰、吴昊、孙磊共同出借 70 万元给赵辉,赵辉以一号房屋抵押。借款到期后赵辉未还款,陆瑶替其偿还吴昊、孙磊的本息,并与赵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中介费、代还银行贷款等共计 143.54 万元,房屋过户至陆瑶名下。后因赵辉与原房主存在纠纷,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房屋已转回丁伟子女名下,赵辉拒不返还购房款,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赵辉辩称:

陆瑶非借款合同主体,不具备原告资格,其主张的购房款与事实不符;

第一笔 70 万元借款实际到手 675500 元,已部分还款,应按实际借款计算本息;

第二笔 52 万元借款未收到,陆瑶无权主张;

中介费、融资费用系陆瑶自行委托,且合同无效,不应由其承担;

房屋贷款相关问题应由原房主或银行解决,陆瑶应向原房主主张不当得利,而非向其索赔。

(四)法院认定事实

合同签订与效力:2015 年 10 月 13 日,程峰代赵辉与陆瑶签订一号房屋买卖合同,后该合同及赵辉与丁伟的合同均被法院判决无效,房屋已过户回丁伟子女名下。

购房款构成:

借款本金:陆瑶主张由程峰对赵辉的债权转化,含 67.55 万元(吴昊转款)及 52 万元(代还房贷);

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两笔借款利息;

其他费用:中介费 10 万元、代付融资费用 152699 元。

还款争议:赵辉主张已向程峰转账 3 笔还款,另称有 4 笔现金存款还款但无证据;陆瑶称 3 笔转账为咨询服务费。

资金合法性:赵辉主张程峰借款来源非法,但陆瑶解释为自有资金,且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有效。

二、争议焦点

陆瑶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能否主张购房款返还?

购房款的具体金额应如何认定?

赵辉是否应支付利息,若支付,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三、案件分析

(一)原告主体资格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陆瑶虽非借款合同当事人,但通过债权转让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支付购房款并取得房屋,且合同无效后其权益受损,故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二)购房款金额核算

借款本息转化部分:吴昊出借的 67.55 万元及程峰代还的 52 万元,经协议约定转化为购房款,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约定及债权债务处理的相关精神,法院予以认可;赵辉已还款按先息后本抵扣,核算后剩余本金及利息合计 665899.59 元。

其他费用认定:中介费及融资费用因陆瑶无法证明系受赵辉委托支付,且无有效凭证,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费用承担需有明确约定或法定依据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三)利息损失判定

合同因双方恶意串通无效,依据《民法典》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双方均有过错。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以认定的购房款 1189299.59 元为基数,自陆瑶起诉之日(2023 年 6 月 9 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等规定,判决:

赵辉返还陆瑶购房款 1189299.59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23 年 6 月 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驳回陆瑶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合同效力风险:签订房屋买卖等合同时,应核查交易背景及合同合法性,避免因恶意串通、无权处分等导致合同无效,造成财产损失。《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更为全面,需严格遵循。

证据留存重要性:涉及款项支付、委托事项等,应保留转账记录、书面协议、授权文件等证据,以证明权利主张。这与《民法典》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相契合。

主体资格审查:债权债务关系中,明确合同主体及权利义务,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维权困难。《民法典》对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界定。

过错责任承担:合同无效时,双方过错将影响损失分担,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降低法律风险。《民法典》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秉持诚信,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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