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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万定金超法定比例?房产买卖律师教你算清这笔账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陆川,一号房屋出售方

被告(反诉原告):江涛,一号房屋购买方第三人:甲公司,房屋交易居间方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陆川诉请:

确认其与江涛就一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解除;

江涛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2023 年 1 月 11 日,经甲公司居间,陆川与江涛签订合同,以 497 万元出售一号房屋,江涛支付定金 50 万元。合同约定最迟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办理过户,江涛应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前支付首笔购房款 180 万元。但经多次催要,江涛拖延付款并表示不再购房。2023 年 7 月 13 日,陆川发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律师函于 7 月 17 日送达,故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

(三)被告答辩与反诉

江涛辩称:

合同定金仅 20 万元,50 万元超出法定比例且未造成实际损失,应调整;

陆川拒绝配合网签和房屋解押,构成先行违约,其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不应承担责任。

反诉请求:

判决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陆川支付双倍定金 40 万元;

退还已付购房款 30 万元;

陆川承担诉讼费。

(四)第三人陈述

甲公司称交易未完成系首付款未付导致,同意解除合同,其他诉求与其无关。

(五)法院认定事实

合同签订:2023 年 1 月 11 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屋价款 497 万元,付款方式为全款交易,明确定金、首付款支付时间及过户期限。

款项支付:江涛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13 日支付定金 20 万元,1 月 30 日、31 日支付 30 万元。

沟通记录:2023 年 5 - 6 月,江涛多次表示无法购房;6 月 20 日,甲公司提醒江涛支付首付款,其以需先网签、解押为由未履行。

合同解除:2023 年 7 月 17 日,陆川发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

二、争议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合法解除?

合同履行中哪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数额应认定为 20 万元还是 50 万元,是否过高需调整?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可约定解除事由,解除权人通知对方后合同解除。本案中,江涛未按约定支付首付款且明确表示不再购房,构成根本违约,陆川发函解除合同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合同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解除。

(二)违约责任认定

江涛逾期付款超 15 日,且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 “先网签、解押再付款”,其以陆川不配合网签为由拒绝付款不成立,应承担违约责任;陆川不存在违约行为,江涛反诉主张不成立。

(三)定金数额及调整

合同约定定金总额 50 万元,江涛已足额支付,且未超过房屋总价 20%,定金性质不同于违约金,江涛主张定金仅 20 万元且要求调整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

确认陆川与江涛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解除;

驳回江涛的全部反诉请求。

五、案件启示

合同条款明确性:交易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过户、网签等关键环节的先后顺序及违约责任,避免因理解分歧引发纠纷。

履行义务及时性:合同当事人需严格按约定期限履行义务,逾期或拒绝履行可能构成根本违约,承担不利后果。

定金规则需熟知: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超额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违约方将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或承担双倍返还责任。

抗辩权行使条件: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需符合法定条件,无合同依据的单方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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