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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借名买房合同无效,装修损失能获赔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明,自然人,主张确认口头购房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款项及赔偿损失。被告:王芳,自然人,涉案房屋登记权利人,辩称双方系借贷关系。王丽,王芳之母,参与房屋购买事宜,共同作为被告应诉。第三人:张敏,李建明岳母,参与购房款项支付及沟通协调。

(二)案件事实

2015 年,王芳通过家庭申请取得北京市顺义区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一号房屋),其母王丽代为办理选房手续。因王芳称无力购买,经张敏(李建明岳母)居间协调,李建明与王丽、王芳达成口头协议:李建明以王芳名义购买一号房屋,支付 2 万元资格转让费及全部购房款,房屋符合过户条件后王芳协助办理过户。

李建明于 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通过亲属账户向开发商甲公司支付购房款 578,946 元及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 19,187.46 元,并对房屋装修后由家人居住使用。2018 年,一号房屋登记在王芳名下。2023 年,李建明要求王芳协助过户遭拒,遂诉至法院。

王芳、王丽抗辩称: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合意,实际为借贷关系,购房款系李建明岳母张敏出借给王芳购房,约定王芳回国前李建明一家可居住房屋,否认收取转让费。

(三)查明事实

购房资格与合同主体:一号房屋为限价商品房,购买需特定资质,登记权利人为王芳,购房合同由王丽代签。

款项支付:李建明通过张敏、父母账户支付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王芳、王丽未实际出资。

沟通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芳明知李建明一家实际占有房屋,并曾协商过户事宜;王芳主张借贷关系但未提交借条、还款约定等证据。

房屋现状:李建明家人自 2016 年入住至今,房屋现市值约 130-140 万元。

二、争议焦点

口头购房协议是否成立:李建明主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王芳、王丽主张系借贷关系,如何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借名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行为是否违反政策法规,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款项返还与损失赔偿:若合同无效,王芳、王丽是否应返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李建明主张的装修损失、房屋增值差价损失能否支持?

三、案件分析

(一)法律关系性质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合同成立需具备当事人合意。本案中:

李建明提供购房款支付记录、房屋实际占有使用证据,以及微信聊天中王芳对房屋由其购买的知情表述,形成完整证据链,符合借名买房交易习惯。

王芳、王丽主张借贷关系,但未提供借贷合意、还款期限等关键证据,且购房款直接支付给开发商而非王芳账户,与民间借贷交易逻辑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二)合同效力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价商品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资格具有专属性,禁止转让。李建明不具备购房资质,借名买房行为扰乱保障性住房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口头协议应认定无效。

(三)无效合同后果处理

财产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王芳、王丽应返还李建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578,946 元及相关费用 19,187.46 元,合计 598,133.46 元。

过错责任划分:

王芳、王丽作为出售方,明知购房资格不得转让仍促成交易,负主要过错(70%);

李建明明知自身无资质仍借名买房,负次要过错(30%)。

损失赔偿:

装修损失:李建明未提供完整票据,但实际装修并居住,酌情支持合理费用。

房屋增值损失:考虑房屋市值与购房款差价,结合双方过错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综合酌定赔偿金额。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合同无效:李建明与王芳、王丽 2015 年达成的口头购房协议无效;

返还款项:王芳、王丽返还李建明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共计 598,133.46 元;

赔偿损失:王芳、王丽赔偿李建明装修及房屋增值损失合计 325,000 元;

驳回其他诉求:李建明主张的 2 万元转让费因无证据支持,予以驳回。

五、案件启示

政策性住房交易风险: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购买资格不得转让,借名买房易被认定无效,导致财产损失。

书面合同重要性:大额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如借名买房的出资、过户约定),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举证困难。

证据留存关键:保留付款凭证、沟通记录、房屋占有使用证据,以证明法律关系性质及实际履行情况。

过错责任承担:交易双方均需遵守政策法规,明知违法仍交易的一方将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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