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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房屋买卖中付款和过户谁先谁后有规定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宇,自然人。

被告:江浩,自然人。

(二)案件事实

2022 年 9 月 8 日,林宇与江浩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江浩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以 503 万元价格出售给林宇。合同未对购房款支付方式、房屋交付、过户期限、户口迁出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次日,林宇向江浩支付购房款 303 万元,但剩余 200 万元未付。江浩未将房屋内户口迁出,也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林宇诉至法院。

(三)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

判令江浩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林宇名下,并迁出房屋内所有户口,林宇支付剩余 200 万元购房款;

若江浩逾期迁出户口,需支付总房价 10% 即 50.3 万元违约金,并按总房价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

诉讼费由江浩承担。

被告辩称:

林宇应先支付剩余购房款,自己再配合办理过户;

房屋系从单位购入,原住户户口未迁出,自己在林宇提出迁户要求后才知晓该情况;

户口迁出应由林宇持房产证申请强制办理。

二、争议焦点

林宇与江浩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先履行付款义务还是过户义务?

房屋内户口迁出问题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江浩未迁出户口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林宇能否主张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履行顺序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林宇与江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合同未约定付款与过户顺序,依据房屋买卖交易习惯,通常买受人先支付全部购房款,出卖人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林宇尚有 200 万元购房款未付,应先履行付款义务,江浩在收到款项后配合办理过户。

(二)户口迁出问题的法律性质

户口迁移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负责,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因此,林宇要求江浩迁出房屋内户口的诉求,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三)违约金主张的合理性

合同未约定户口迁出及违约责任,双方也未就相关事项达成补充协议。此次纠纷因合同条款缺失导致,并非一方故意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违约金需有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林宇主张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法院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林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浩支付一号房屋剩余购房款 200 万元;

江浩于收到上述款项后十日内配合林宇将一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至林宇名下;

驳回林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合同条款明确性的重要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详细约定付款方式、过户时间、户口迁出、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法律关系与受理范围的界定:当事人需明确不同法律关系的处理途径,户口迁移等行政管理事项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通过行政渠道解决。

违约责任的主张依据:主张违约金需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前提,合同未约定时,当事人需证明对方存在故意违约行为,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交易习惯的参考作用:在合同条款缺失时,交易习惯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也可参考行业惯例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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