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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梅,自然人。
被告:
孙芳,自然人,与已故的周强系夫妻关系。
周小燕,自然人,周强与赵梅之女,周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二)案件事实
赵梅与周强原系夫妻,育有女儿周小燕,二人于 2009 年 3 月 5 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购买的一号房屋归赵梅和周小燕所有,并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完成产权变更登记至赵梅名下。2020 年 7 - 9 月期间,赵梅分多次向周强转账共计 270 万元。周强收到款项后,其资金流向与购买二号房屋的时间、用途高度吻合,二号房屋于 2020 年 9 月购入,登记在周强名下,后孙芳也将户口迁入该房屋 。周强于 2024 年 9 月 4 日死亡,赵梅遂起诉,要求孙芳返还借款 270 万元,孙芳、周小燕在继承周强遗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
孙芳返还借款 270 万元;
孙芳、周小燕在继承周强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芳辩称:
周强与赵梅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70 万元是周强在一号房屋所占份额的折价款,赵梅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周小燕与赵梅长期共同生活,且与周强关系不睦,其陈述不可信,母女俩可能虚构债务侵占遗产;
即便存在债务,也是周强个人债务,自己不知情,且借款金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赵梅在周强生前未催款,死后起诉不合常理;
周小燕作为借款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周小燕:同意赵梅的诉讼请求,称周强为帮孙芳落户向赵梅借款,并承诺获得单位房屋拆迁补偿后还款。
二、争议焦点
赵梅向周强转账的 270 万元是否属于借款?
该债务若成立,是否属于周强与孙芳的夫妻共同债务?
周小燕是否应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孙芳、周小燕是否应在继承周强遗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
(一)借贷关系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债务的,被告需对其主张举证,之后原告仍需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本案中,赵梅虽无借条,但一号房屋经离婚协议约定及产权变更登记,已明确归属赵梅,售房款应归赵梅所有。周强收款时间与购买二号房屋时间相近,资金流向也与购房用途相符,且孙芳认可二号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 ,结合这些事实,赵梅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证据充分。
(二)债务性质的认定
二号房屋购买于周强与孙芳婚姻存续期间,且登记在周强名下,孙芳也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购买该房屋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孙芳需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三)周小燕担保责任的认定
孙芳主张周小燕为借款担保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周小燕也不予认可,因此该主张不成立,周小燕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四)遗产继承范围内的责任认定
周强已死亡,其生前所负债务,孙芳作为配偶需直接承担返还义务,周小燕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周强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孙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赵梅借款 270 万元;
孙芳、周小燕在继承周强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五、案件启示
借贷关系的证据留存:民间借贷中,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是证明借贷关系的关键。若无书面凭证,需通过资金流向、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降低维权风险。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结合债务用途、借款时间等因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即便配偶不知情,也可能需共同承担。
遗产继承与债务清偿: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债务可不承担清偿责任 。
主张权利的举证责任:当事人提出主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诉讼中,双方应积极收集、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