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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情势变更能否支持购房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魏明,自然人。被告(反诉原告):周芳,自然人。第三人:甲公司,法人。

(二)案件事实

2023 年 11 月 4 日,魏明与周芳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魏明以 631 万元购买周芳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156.02 平方米),其中房屋成交价 195 万元,家具家电等作价 436 万元,定金 20 万元。合同明确付款方式、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间等条款,并约定魏明若逾期付款超 15 日或拒绝购房,构成根本违约,需按总价款 20% 支付违约金。

魏明于 2023 年 11 月 4 日、10 日依约支付定金 20 万元。原计划通过出售其父母位于丰台区的二号房屋获取购房资金,但 2024 年 4 月 30 日其母亲在二号房屋内去世,导致房屋因忌讳及继承问题无人问津,无法出售,魏明失去购房资金来源。加之魏明家庭经济负担沉重(夫妻无房产、月收入 6000 元、需抚养子女及赡养四位老人、支付房租),无力继续履行合同。

2024 年 5 月,魏明告知甲公司无力购房,甲公司转达周芳同意解除合同,但周芳次日反悔。周芳反诉要求魏明赔偿违约金 106.2 万元(扣除定金 20 万元后),称魏明系因房价下行恶意毁约。双方均提交房屋价格截图,法院核实后确认一号房屋房价存在下跌情况。

(三)双方主张

原告(本诉)主张:

解除与周芳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周芳返还已付定金 20 万元;

周芳承担本诉诉讼费。

被告(反诉)主张:

魏明赔偿违约金 106.2 万元(扣除定金后);

魏明承担反诉诉讼费。

第三人述称: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无异议。

二、争议焦点

魏明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构成违约?

若魏明违约,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如何调整?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及违约认定

魏明与周芳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魏明因母亲去世导致购房资金来源中断、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履约,虽非主观恶意,但该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需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母亲去世与购房资金关联并非绝对因果关系)或情势变更(合同基础条件未发生根本性异常变动)。根据合同约定,魏明未按期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

(二)违约金调整依据

《民法典》规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适当减少。本案中:

损失认定:周芳主张房屋因魏明违约导致降价销售产生差价损失,法院核实房屋确有降价,其损失客观存在。

调整考量因素: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魏明仅支付定金)、当事人过错程度(魏明违约但非恶意)、预期利益(房屋市场价格波动)、公平原则等,酌情将违约金从合同约定的 126.2 万元(总价款 20%)调整为 100 万元,扣除已付定金 20 万元后,魏明需支付 80 万元。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魏明与周芳于 2023 年 11 月 4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解除;

魏明、周芳与甲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4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解除;

魏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周芳违约金 800,000 元(已折抵定金 200,000 元)。

五、案件启示

合同履行的严肃性:签订合同后应谨慎评估履约能力,非法定免责情形下,未按约履行将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界定:当事人主张免责时,需严格符合法律对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避免主观认定导致败诉。

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违约金约定过高时,法院将综合多因素进行调整,当事人主张调整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与公平合理性。

风险防范意识:交易双方可在合同中细化违约情形及赔偿计算方式,或通过购买履约保险等方式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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