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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芳。被告:赵阳。第三人:赵强。
(二)案件事实
林芳与赵强系夫妻关系,赵阳为赵强之子,三人系继母子关系。1995 年 10 月,赵强作为公房承租人承租一号房屋,并持续承租至 2019 年。2019 年 5 月 14 日,甲公司与赵强签订公有住宅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以 63935.12 元出售给赵强,房屋产权转为个人所有。同年 11 月 5 日,一号房屋登记至赵强名下,2022 年 8 月 19 日,房屋转移登记至林芳名下,林芳取得单独所有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一号房屋现由赵阳占有使用。林芳多次要求赵阳腾退房屋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赵阳辩称房屋原是其父赵强承租的公房,父亲曾表示让其居住,且自己对房屋转为私有产权并不知情。赵强同意由林芳单独主张权利。双方均确认赵阳不属于安置居民。
(三)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一号房屋原由配偶赵强承租,后经夫妻出资购买转为私有产权,现登记在自己名下,赵阳无权占有,请求判令赵阳腾退返还房屋,并由赵阳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不同意腾退一号房屋,房屋曾为父亲承租的公房,父亲允许自己居住,且对房屋产权变更不知情。
二、争议焦点
赵阳是否有权继续占有使用登记在林芳名下的一号房屋?
林芳要求赵阳腾退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归属认定
一号房屋最初为赵强承租的公房,后通过房改售房,赵强出资购买并取得产权,随后产权转移登记至林芳名下。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林芳作为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一号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
(二)赵阳占有房屋的合法性判断
赵阳主张有权占有房屋的依据是其父赵强曾允许其居住,但未提供任何书面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据。在赵强将房屋产权转让给林芳后,赵阳继续占有房屋缺乏合法依据。虽然赵阳曾是公房承租人的家属,但公房转为私房后,其居住权利并未当然延续。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赵阳未能举证证明其占有房屋具有合法理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权利主张主体的确认
赵强明确同意由林芳个人向赵阳主张权利,这符合民事主体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则,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林芳作为房屋合法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赵阳腾退房屋。
四、裁判结果
判决赵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一号房屋并返还给林芳。
五、案件启示
产权登记的重要性: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房屋所有权人应重视产权变更手续,避免因未登记或登记瑕疵引发纠纷。
居住权利的合法性依据:占有使用他人房屋需具备合法依据,如合同约定、授权许可等。仅凭口头承诺难以得到法律认可,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证据留存意识:在涉及财产权益纠纷时,当事人需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授权文件、沟通记录等。缺乏证据可能导致主张无法得到支持,承担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