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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未书面通知,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房地产律师答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远,自然人。被告:赵明、刘芳。

(二)案件事实

2023 年 4 月 5 日,林远与赵明、刘芳通过中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林远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以 515 万元出售,其中房款 280 万元,房屋附属设施作价 235 万元,买受人支付定金 10 万元。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前支付首付款 381 万元,逾期超 15 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按总价款 20% 支付违约金。

因赵明、刘芳未按期支付首付款,双方先后两次签订《变更协议书》,将付款及过户时间分别延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和 11 月 30 日。此后买受人仍未履约,双方达成口头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约定,但到期后赵明、刘芳再次违约。2024 年 2 月 4 日,林远在微信群中通知解除合同,并于 2 月 26 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 103 万元并协助解除网签。

经查,赵明、刘芳已支付定金 10 万元、逾期违约金 177,250 元及因变更时间产生的补偿 5,000 元,向托管账户支付 100 万元,并获批银行贷款 182 万元。

(三)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

赵明、刘芳多次违约,逾期付款超 15 日,依据合同约定,请求确认合同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解除;

要求二被告按房屋总价款 20% 支付违约金 103 万元;

二被告协助解除一号房屋网签,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愿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房款;若合同已解除,应认定为 2024 年 2 月 4 日解除,而非原告主张的 8 月 28 日;

已补偿原告损失,且房价未下跌,原告主张的 20% 违约金过高,缺乏事实依据;

认可房屋已网签,同意协助解除网签。

二、争议焦点

涉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日期应如何认定?

赵明、刘芳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的 20% 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如何调整?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权与解除日期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本案中,赵明、刘芳多次逾期支付首付款,触发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林远有权解除合同。林远于 2024 年 2 月 4 日在微信群中明确通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程序,故合同解除日期应为 2024 年 2 月 4 日。

(二)违约责任认定

赵明、刘芳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林远作为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调整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

被告已支付部分违约金及补偿款,且房价未显著下跌,原告实际损失有限;

被告存在积极履约行为(如支付定金、部分房款及申请贷款),违约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客观原因,过错程度相对较小;

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及公平原则,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 50 万元,扣减已支付定金后执行。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林远与赵明、刘芳于 2023 年 4 月 5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4 年 2 月 4 日解除;

赵明、刘芳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林远违约金 500,000 元;

赵明、刘芳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协助林远解除一号房屋网签;

驳回林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合同履行与变更需谨慎:合同签订后应严格履约,如需变更履行期限,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因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违约金约定与调整规则:当事人应合理约定违约金比例,法院调整时将综合考虑实际损失、过错程度、履约情况等因素,过高的违约金可能不被全额支持。

解除权行使的程序规范: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通过书面通知等明确方式告知对方,并留存证据,确保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违约救济的举证责任:主张违约金的一方需证明实际损失,而违约方若认为违约金过高,也需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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