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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林,自然人。被告:吴刚、陈芳。
(二)案件事实
2009 年,北京市平谷区某村启动土地征收与旧村改造项目,村民周林因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获得两套定向回迁安置房(含一号房屋)的购房资格。2012 年 8 月 14 日,周林与城镇居民吴刚、陈芳签订《协议》,以 485,000 元价格将一号房屋转让给二人,吴刚、陈芳付清全款后,周林交付房屋钥匙。2017 年 11 月 2 日,吴刚、陈芳将房屋转售给案外人赵某。
因一号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周林以房屋所在项目无规划审批、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且吴刚、陈芳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主张《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吴刚、陈芳则辩称房屋所在项目已获政府批复,土地性质为国有,且房屋属于 “三定三限” 商品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三)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
一号房屋所在项目无规划审批,土地为集体性质,吴刚、陈芳不具备购房资格,《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依据拆迁方案 “回迁安置房购买权不能私自转让”,房屋禁止买卖属不可抗力,吴刚、陈芳应返还房屋。
被告辩称:
房屋所在项目已获政府批复,土地已征收为国有,房屋属于 “三定三限” 商品房,协议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已转售他人,无法返还;周林因房价上涨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二、争议焦点
周林与吴刚、陈芳签订的《协议》是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拆迁方案中 “回迁安置房购买权不能私自转让” 的规定是否构成合同无效事由或不可抗力?
吴刚、陈芳是否应向周林返还一号房屋?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土地与规划合规性:根据北京市政府批复及规划许可证,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已征收为建设用地,项目具备合法规划,周林主张房屋无审批、土地为集体性质与事实不符。
购房资格限制:涉案房屋为 “三定三限” 定向安置房,性质为商品房,购房人无需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吴刚、陈芳具备购房资格。
法律强制性规定适用:《民法典》(合同签订时适用《合同法》)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房屋交易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仅受阶段性政策影响产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拆迁方案条款解读
“回迁安置房购买权不能私自转让” 应理解为禁止转让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所有权。周林始终保留购房资格,其与吴刚、陈芳的交易未违反该规定。此外,拆迁方案在合同签订前已存在,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
(三)房屋返还可行性
因房屋已转售案外人,且合同有效,周林要求返还房屋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吴刚、陈芳基于有效合同取得房屋权益,后续转售行为亦合法。
四、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周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合同效力审查要点: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需重点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避免将行政管理规定等同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政策与法律的区分:地方拆迁方案等政策性文件中的禁止性条款,若未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不得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随意反悔,违背诚信原则主张合同无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交易风险提示:购买回迁安置房等特殊性质房屋时,应充分了解产权登记政策及交易限制,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