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甲公司
被告:张勇(甲公司员工)、王芳(张勇配偶)
二、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腾退一号房屋并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腾房违约金(自 2014 年 8 月 9 日起按每日 100 元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
判令二被告支付实际占有使用费(自 2014 年 8 月 9 日起按每月 6000 元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
三、事实与理由
张勇系甲公司员工,王芳为其配偶。2014 年 4 月 29 日,甲公司与二被告签订《原住房回购/回收协议》(简称《回购协议》),约定因张勇购买甲公司新建住宅(二号房屋),需腾退原政策性住房(一号房屋),由甲公司按经济适用房评估价回购。协议明确原住房腾退期限为收到新建住宅钥匙后 100 天内,并约定未配合过户的违约责任。次日,张勇领取二号房屋钥匙并入住,但至今未履行腾退一号房屋义务,长期占用两套政策性住房,违反公司购房政策,损害原告权益。
四、被告抗辩
时效抗辩:原告应于 2014 年 9 月 8 日 - 2017 年 9 月 8 日起诉,现已超诉讼时效;
不安抗辩权:二号房屋房产证未办理,存在质量问题,且新房性质不明,原告未明确旧房回购标准,先构成违约,被告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腾房;
费用异议:被告作为一号房屋产权人,无需支付占有使用费;
反诉主张: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并在本案中解决扣发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
争议焦点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二被告拒绝腾房是否构成违约,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占有使用费是否应得到支持?
被告要求解决扣发工资等问题能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履行责任认定
合同有效性:《回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被告违约认定:被告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接收二号房屋钥匙,依《回购协议》及补充通知(腾退期延长至 130 天),应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前腾退一号房屋,但未履行,构成违约。
二、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诉讼时效问题:被告持续占有房屋的违约状态未终止,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被告的时效抗辩不成立。
不安抗辩权行使: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民法典》规定的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等先履行方违约情形,且房产证办理与旧房腾退属不同法律关系,被告无权以此拒绝履行腾退义务。
费用主张合理性:
违约金:协议约定的每日 100 元标准过高,综合房屋未办理产权证对被告的影响、原告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有权酌减;
占有使用费:原告尚未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无权主张占有使用费;
其他诉求处理:被告要求解决工资扣发等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
裁判结果
被告张勇、王芳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协助甲公司办理一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60 日内腾空并交付房屋;
被告张勇、王芳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甲公司违约金 50,000 元;
案件启示
合同条款需明确:涉及房产回购等重大交易时,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避免模糊表述引发纠纷。
抗辩权行使需谨慎:行使不安抗辩权等法定权利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约或履约风险,否则可能构成己方违约。
诉讼时效与持续违约:对于持续性违约行为,诉讼时效从违约状态终止时起算,债权人应及时主张权利;债务人不应以时效进行不当抗辩。
法律关系清晰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如本案房屋回购与劳动纠纷)应分别处理,避免在同一诉讼中混同主张,影响案件审理效率与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