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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明(安置房被安置人)
被告:陈宇(陈明之子)
关联公司:甲公司(住宅房屋搬迁腾退方)、乙公司(定向安置房出售方)
二、原告诉求
判令被告立即腾退一号房屋(北京市大兴区某安置房),并返还房屋、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电卡、天然气卡;
判令被告支付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每月 2000 元标准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占用使用费;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被告抗辩
原告本不属于原户籍地拆迁安置对象,是案外人张辉为获取更多拆迁利益,协商将原告变更为被安置人,并承诺将安置房给予被告;
原告对房屋归属被告一事知情且同意,房屋钥匙、合同等均由原告主动交付,被告合法占有房屋;
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权属存在争议,原告无权基于物权请求返还。
四、法院查明事实
房屋来源:2019 年 1 月 7 日,原告作为原户籍地 25 号院被搬迁腾退人,与甲公司签订补偿协议,后与乙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选购一号房屋。
争议焦点证据:
被告提交由张辉出具的承诺书,称张辉自愿将原告名下安置房赠与被告,但原告否认知情;
被告提交其配偶与原告的通话录音,欲证明原告认可房屋归属被告,原告不予认可;
房屋占有情况:2021 年 9 月起,被告占有使用一号房屋并装修,持有房屋买卖合同原件、电卡、天然气卡。被告称相关物品由原告交付,原告否认。
争议焦点
被告占有一号房屋是否具有合法依据:
原告主张被告强行占用,其作为被安置人有权要求返还;
被告主张基于原告同意及案外人承诺,合法取得房屋占有权。
原告能否在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时主张返还:
原告认为其作为被安置人对房屋享有权利,可请求返还;
被告认为权属未明确,原告无权主张返还。
案件分析
一、被告占有房屋的合法性认定
承诺书效力问题:被告提交的承诺书即便真实,也是其与张辉的约定,而张辉无证据证明有权处置原告名下房屋,该承诺不能对抗原告对房屋的权利主张。
证据不足:被告提供的通话录音无法明确体现原告同意将房屋给予被告,不能作为合法占有房屋的依据。
二、未办理产权登记不影响权利主张
虽然一号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原告作为被安置人通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及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在形式上已享有房屋相关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有权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被告以权属争议为由拒绝返还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被告陈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并返还原告陈明一号房屋,同时返还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原件、电卡、天然气卡;
被告陈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明房屋占有使用费(自 2024 年 1 月 24 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按每月 1800 元标准计算);
驳回原告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明确财产权属约定: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时,若存在赠与、归属约定,应当由权利人本人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因他人代承诺引发纠纷。
保留关键证据:在财产交付、权利变更过程中,应保留书面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因缺乏证据导致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尊重产权归属:在未取得合法产权或未获权利人明确授权时,不得擅自占有、处置他人财产,否则需承担返还责任及赔偿损失。
重视产权登记: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明确物权归属,减少因权属不明确产生的法律风险。
此案例为亲属间财产纠纷提供参考,提醒当事人处理财产问题需遵循法律规定,注重证据留存与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