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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甲工程有限公司(简称 "甲公司")
被告:陈立(自然人)
原告法定代表人:林明(及其子林浩,参与交易过程)
关联人:曹某(介绍人)、王某(案外人,促成交易)
二、原告诉求
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支付剩余房款 950 万元;
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三、被告抗辩
不认识原告,签署合同时误以为是借款协议,实际收到的 100 万元是用于偿还债务的借款;
合同在非正式场合签署(汽车机盖),未仔细阅读内容,不清楚是房屋买卖合同。
四、法院查明事实
合同签署:2022 年 12 月 30 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 1050 万元,原告已支付 100 万元定金,合同仅填写前四条基本条款,交付时间、违约责任、户籍迁出等重要条款空白,当日办理网签备案。
交易过程:原告通过介绍人曹某、王某得知被告房屋出售信息,原告法定代表人林明未亲自看房,由其子林浩与曹某代办;被告称因急需偿还 30 万元债务,通过王某借款 100 万元,实际收到 42 万元现金及 10 万元转账(用于还款),不清楚合同性质。
证人证言:介绍人曹某称交易中被告曾提出 "若筹到钱就不卖房",原告以此压价至 1050 万元,但未提供书面补充协议;交易现场有不明身份人员跟随被告,疑似债权人。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主张:双方签署备案合同并支付定金,应按约定履行过户义务。
被告抗辩:合同签署过程不正规,重要条款缺失,实际为借贷关系而非房屋买卖。
案件分析
一、合同有效性存疑
条款完整性不足:
房屋买卖合同涉及重大财产交易,通常需明确交付时间、违约责任、权属保证等核心条款,但本案合同第五条至第十四条均为空白,户籍迁出、抵押解除期限等关键内容未约定,不符合常理。
原告称购房目的为 "学区房",但未对第十条 "户籍迁出" 作出约定,与常理相悖。
交易过程异常:
原告法定代表人未亲自参与看房、签约,由亲属代办,且未核实房屋权属状态(如抵押权人信息)。
证人证实交易现场有疑似债权人跟随被告,被告多次提及 "急需用钱"" 借款 ",与原告主张的" 正常房屋买卖 " 存在矛盾。
介绍人王某全程主导交易流程(找网签人员、催促签约),原告对合同条款疑问仅以 "制式模板" 为由接受,未审查具体内容。
二、举证责任分配
原告作为主张合同有效的一方,需证明双方具有真实买卖合意。但现有证据显示:
合同核心条款缺失,无法体现完整交易意图;
交易背景存在借款嫌疑,被告抗辩称 "误签合同" 具有一定合理性;
原告未能合理解释为何接受不完整合同、为何未核实房屋实际状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待证事实 "真伪不明" 时,由举证责任方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认定原、被告之间真实房屋买卖关系不成立,涉案合同因核心条款缺失、交易背景存疑,无法证明双方具有真实合意。
原告要求过户房屋并支付剩余房款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案件启示
重大合同需完整约定条款:
房屋买卖涉及高额财产,应明确交付时间、价款支付、违约责任、权属瑕疵处理等核心条款,避免因条款缺失引发纠纷。
审慎审查交易背景:
购买方应亲自核实房屋权属、抵押状态、实际用途,避免通过第三方代办时因信息误差导致风险。
举证责任的关键作用:
主张合同有效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真实合意,若交易过程存在不合常理之处且无法合理解释,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警惕 "形式合同" 风险:
即使合同经过网签备案,若核心条款空白或与实际履行不符,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不成立。
本案警示交易主体在重大财产交易中应秉持审慎态度,完善合同条款并保留交易细节证据,避免因形式合规但实质合意不足导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