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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和父母同住,遗产能多拿吗?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法律规则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2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李芳,被继承人李建国之女

李晓,李建国孙女(长子李强之女)

王芳,李强之妻(李晓之母)

被告:

李峰,李建国次子

被继承人:

李建国,2022 年 去世

陈秀兰,李建国之妻,2004 年去世

李强,李建国长子,2005 年去世

(二)案件背景

李建国与陈秀兰婚后育有三子一女(李强、李峰、李芳),李强育有一女李晓。陈秀兰、李强分别于 2004 年、2005 年去世,李建国未留遗嘱,于 2022 年去世。双方就李建国名下丰台区阳光小区 1 号房屋、拆迁补偿款 271,985 元、养老金 843,271 元及丧葬费、抚恤金 181,744 元的继承分割产生争议。原告主张按法定继承均分,被告抗辩称其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且部分款项已用于被继承人生活支出。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产范围:

房产:丰台区 2 号房屋系李建国夫妻共同财产,2019 年拆迁后置换为阳光小区 1 号房屋,未登记产权,评估价值 383.81 万元(含装修)。

货币资产:拆迁补偿款 271,985 元(被告称已用于装修、生活支出);李建国养老金账户余额及丧葬费、抚恤金 181,744 元(未领取)。

继承关系:

陈秀兰去世后,其 50% 房产份额由李建国、李强、李峰、李芳各继承 1/4(转继承:李强去世后,其份额由李建国、李晓、王芳继承)。

李建国去世后,其名下财产按法定继承,被告主张因共同生活应多分。

证据对抗:

原告:评估报告、养老金发放记录、拆迁协议,证明遗产存在及应均分。

被告:装修合同、生活支出票据、证人证言,证明尽赡养义务及款项已花费。

二、争议焦点

(一)遗产范围及分割比例如何认定

原告主张:

1 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陈秀兰去世后未分割,应先析出 50% 作为李建国财产,剩余 50% 由四子女继承,李强份额由李晓代位继承,最终按均等原则分割。

拆迁补偿款、养老金、抚恤金均为遗产,应三人平分。

被告抗辩:

1 号房屋中李建国份额因被告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主张 1/2 份额)。

拆迁补偿款已用于被继承人生活及房屋装修,不应再分割;抚恤金应比照遗产多分。

(二)是否存在少分或不分遗产的情形

原告主张: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均等分割。

被告抗辩: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照料义务,证人证言可佐证,原告(李芳)及已故李强未尽扶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

三、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继承关系认定

房产分割逻辑:

2 号房屋系李建国与陈秀兰夫妻共同财产,陈秀兰去世后,其 50% 份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建国、李强、李峰、李芳)各继承 1/4(即房屋的 1/8)。

李强先于李建国去世,其应继承的 1/8 份额由李建国(转继承)、李晓(代位继承)、王芳(转继承)各分得 1/24。

李建国去世后,其名下份额(50%+1/8+1/24=2/3)由李峰、李芳、李晓(代位李强)继承,结合被告尽较多赡养义务,酌情分配李峰 1/2、李芳 1/4、李晓 1/4。

货币资产处理:

拆迁补偿款 271,985 元:被告提供支出凭证证明已用于被继承人生活,原告无反证,认定已消耗完毕,不予分割。

养老金账户余额及抚恤金:银行流水显示余额极少,抚恤金非遗产但比照遗产分配,结合亲疏关系,被告分得 50%,原告各分得 25%。

(二)举证责任与证据效力

被告提交的装修合同、生活票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拆迁款用途,原告未提供相反证据,承担不利后果。

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法院采信 “尽主要赡养义务” 主张,支持被告多分请求。

(三)法律条款适用

《民法典》第 1127 条(法定继承顺序)、第 1128 条(代位继承)、第 1130 条(多分少分情形)、第 1153 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抚恤金参照遗产处理,结合《民法典》第 1132 条(继承人协商一致),法院酌情分配。

四、裁判结果

房产分割:

阳光小区 1 号房屋及家具家电归被告所有,被告向李芳支付折价款 1,124,446 元,向李晓支付 964,525 元(含装修折价补偿)。

货币分配:

建设银行账户余额 226.87 元归被告,被告向原告各支付 306.72 元。

抚恤金 176,744 元:被告分得 88,372 元,原告各分得 44,186 元;丧葬费 5,000 元归被告(已承担丧葬支出)。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赡养义务的充分举证策略

核心证据:提交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证人证言、日常照料记录(如医疗票据、生活开支凭证),证明长期履行扶养义务,符合《民法典》第 1130 条 “多分遗产” 要件。

对比举证:指出原告未提供任何赡养证据,形成 “尽义务” 与 “未尽责” 的证据反差,动摇原告均等分割的请求基础。

(二)遗产消耗的证据链构建

资金流向:针对拆迁补偿款,提供装修合同、租赁协议、水电费票据等,形成 “补偿款用于被继承人生活必需” 的完整闭环,结合银行账户注销记录,证明款项已合理消耗。

时效抗辩:强调原告未在被继承人在世时主张分割,拆迁后时隔三年起诉,部分款项因消费行为丧失可分割性。

(三)法律规则的精准运用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区分:明确李强先于陈秀兰去世适用代位继承,先于李建国去世适用转继承,结合《民法典》第 1152 条,精准计算原告李晓的继承份额,限制其过度主张。

抚恤金性质抗辩:主张抚恤金非遗产,应根据亲疏关系分配,引用司法实践中 “共同生活者多分” 原则,争取 50% 份额。

(四)程序细节的把控

评估异议处理:对原告的评估报告提出区位条件异议,迫使评估机构补充说明,虽未改变结果,但削弱原告对房屋价值的单一依赖,为折价补偿谈判争取空间。

账户流水举证:主动提供被继承人银行卡注销证明及生活支出凭证,转移举证责任至原告,使其无法证明遗产存在,从而驳回拆迁款分割请求。

本案启示:在法定继承纠纷中,“尽赡养义务” 的证据收集需注重日常积累,货币资产消耗的举证需形成完整逻辑链,同时精准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适用场景,结合司法解释争取有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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