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搬离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王宇鹏的母亲,王宇鹏和赵晓丽为夫妻关系。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二被告以照顾原告的名义与原告一起居住在一号房屋。但赵晓丽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王宇鹏对赵晓丽的辱骂行为视而不见,未加制止。若原告再与二被告一起生活,必将严重影响原告的身体健康。加之,原告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顾,两被告占用原告房屋,影响到他人对原告的照顾。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搬离一号房屋。
被告辩称
王宇鹏辩称:我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原告没有理由让我搬离房屋,我正在照顾她。我在涉案房屋居住了三十多年了,自结婚起就在此居住从未搬走,这是我母亲单位分的房,属于福利分房,应该是子女有份的,如果没有子女原告也分不到现在的房。房改房时使用了父母的工龄,剩余的余额是我出资的,买房时原告曾承诺这个房子要给我。我一直在照顾原告。
赵晓丽辩称:我和王宇鹏是 1987 年领证结婚,也是为了分房而结婚。自 1987 年 12 月份搬进一号房屋居住,至今快 33 年。1997 年赶上房改房,利用我公公的工龄,我和王宇鹏出资 28000 余元购买了一号房屋。产权人登记的是原告,但我和王宇鹏有居住权。福利分房时考虑了我和王宇鹏作为子女的因素,我们都有份,当时对人口进行了登记,我们有购房发票,王宇鹏签的字,票据在原告处,我们对一号房屋拥有财产份额。
法院查明
王宇鹏系原告之子,赵晓丽系原告之儿媳。
一号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房屋间数为 2,房屋建筑面积为 56.86㎡。
案件审理中,本院向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取一号房屋登记资料。资料显示 1999 年 4 月 6 日,原告作为买方与北京市 R 公司作为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卖方将一号房屋按成本价出售乙方,实际售价 26578 元,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 5 年以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中记载工龄男方 35 年,女方 33 年。
经询,原告称其老伴于 1987 年 11 月 11 日去世,全家在 1987 年 12 月搬进一号房屋,房改房时购买了一号房屋产权,使用了其和老伴的工龄;当时原告没有钱,是王宇鹏主动要求出钱购买了一号房屋产权;是王宇鹏主动出资了 28000 元,不是原告让王宇鹏出资的;一号房屋是原告单位分给原告个人的,原告也没有承诺以后要将一号房屋给王宇鹏;购买产权之前是原告交租金,王宇鹏交水费,房改后王宇鹏不交水钱了,王宇鹏认为是他买的房,原告因此还想退房,但是后来没有退,最后商量的水钱一人一半。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除有相反证据之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本案中,一号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但是购买一号房屋时使用了原告配偶的工龄,故相应部分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分割。结合原告配偶去世时间,其不具有留下遗嘱处理一号房屋的可能,故应该对于该部分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据此可知王宇鹏应对一号房屋享有部分份额。王宇鹏基于对其父遗产的继承成为一号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对一号房屋享有一定的使用权益,故在共有物分割之前,法院难以认定二被告对于一号房屋的使用构成妨害,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和二被告可就一号房屋权属问题先行解决。
需要说明的是,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办案心得
一、房屋产权与居住权的明确界定
在本案中,虽然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但被告以出资、福利分房时有其因素等理由主张对房屋的权利,引发了纠纷。这提醒人们在涉及房产问题时,无论是购买、继承还是分配,都要明确房屋的产权和居住权的归属。对于产权人来说,要清楚自己的权利范围,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况,如子女出资等,应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居住权人,也要确保其居住权益有合法的依据,避免因权利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二、房改房的复杂性与遗产继承问题
1. 房改房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政策因素,往往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本案中,房改房购买时使用了已去世配偶的工龄,这部分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分割。这表明在处理房改房相关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到工龄等因素对房屋产权的影响,以及在遗产继承中的地位。
2. 对于房改房的继承,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份额。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分割,确保每个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法律意识的提高
1. 无论是产权人还是居住权人,都应该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
2. 对于老年人来说,更要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在处理房产等重大财产问题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己的决定合法、合理、有效。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