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张辉与张阳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签订的两份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
事实与理由:被告一张辉与案外人王芳于 1972 年 4 月 26 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悦,即原告。1998 年 10 月 26 日,被告一张辉与王芳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 1998 年 11 月 2 日正式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问题,双方约定,男方自动放弃,全部归女儿张悦所有,女方自动放弃,全部归女儿张悦所有。
依据该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所有权应为原告所有,但被告一张辉拒不履行过户手续。2018 年 4 月 9 日,被告一张辉取得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为了侵吞原告的合法财产,仅仅 3 个月后,即 2018 年 7 月 24 日,被告一张辉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当时尚未成年的被告二张阳(被告一张辉之子)签订了《不动产赠与合同》,将位于丰台区某房屋私自赠与给当时尚未成年的被告二。
原告认为被告一张辉与被告二张阳的上述赠与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动产赠与合同》应属无效,并应将诉争房屋向原告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张辉、张阳辩称:一、张辉和张悦之间不存在合同无效纠纷,1998 年张辉与张悦的母亲王芳离婚。双方商定离婚前的财产归张悦所有。当时的财产主要是存款,离婚登记处要求把财产一笔笔写清楚。当时的住房是军产房。购房都是张辉和妻子刘梅的购房信息购买的,属于张辉和刘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和王芳、张悦没有任何关系。
二、张辉为什么要把房产过户到张阳名下。1、张辉年大体弱,身体多病,宜早安排后事。2、某房屋是张辉和刘梅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商定把房产留给儿子张阳。不需要别人同意。符合国家房屋过户手续。3、张悦对张辉没有尽到半点赡养义务,反而以暴力要张辉的住房。
法院查明
张辉与案外人王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张悦,双方于 1998 年 11 月 2 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张悦已成年。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子女抚养:父母协议离婚后,女儿张悦跟随母亲王芳一起生活。本人已参加工作,不要抚养费。二、财产处理:男方所得,自动放弃,全部归女儿张悦所有。女方所得,自动放弃,全部归女儿张悦所有。三、其他协议:离婚后,张辉,住丰台某房屋。王芳同女儿张悦住丰台另一处房屋。
张辉、王芳原系某单位职工。1998 年,单位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分配给张辉居住,张辉于同年底实际入住涉案房屋。现该房屋由张辉一家居住。2010 年 12 月 29 日,张辉与某安置办公室签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专项住房出售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安置办将座落于涉案房屋出售给张辉。……二、房价计算:以经济适用住房价计价,详见房价计算表。……另,张辉使用其住房补贴折抵了涉案房屋的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已由张辉、刘梅缴清。2018 年 4 月 9 日,涉案房屋登记至张辉名下。
另查,1999 年 11 月 11 日,张辉与刘梅登记结婚,2001 年 1 月 13 日生育一子张阳。
2018 年 7 月 24 日,张辉(赠与人、甲方)与张阳(受赠人、乙方)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张悦提交不动产赠与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拥有丰台区某不动产的 100%份额。甲方是乙方的父亲。现甲方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份额全部赠与乙方,甲方代乙方自愿接受该不动产。落款赠与人处有张辉签字,受赠人处有张辉代张阳字样。张辉、张阳亦提交不动产赠与合同一份,该合同最后一句为“乙方自愿接受该不动产”,无“甲方代乙方自愿接受该不动产”的表述,落款受赠人处有张阳签字与手印,其他内容与张悦提交的不动产赠与合同一致。
双方均认可上述两份不动产赠与合同的真实性。张辉、张阳表示,签订上述赠与合同时,张阳尚未成年,但其知道受赠房屋一事,其现在亦接受赠与。刘梅在本案中作为张辉、张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认可张辉将其涉案房屋赠与给张阳,其无异议。
再查,现房屋登记在张阳名下,登记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24 日。
裁判结果
驳回张悦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张悦主张,张辉与王芳的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均归女儿张悦所有,当时张辉名下有诉争的涉案房屋,张辉不履行过户手续,并在取得产权证书后,以不动产赠与的方式过户给了张阳,属于无权处分、恶意串通,对于张悦的上述主张,法院分析如下:
第一,安置办将涉案房屋正式出售给张辉的时间为 2010 年,张辉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9 日,通过以上事实可知,在张辉与王芳离婚时,张辉对涉案房屋并无所有权,而离婚协议中载明的“男方所得”应为张辉享受所有权的财产,因此法院无法通过离婚协议的约定即认为张辉购买的涉案房屋应归张悦所有。
另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男方所得”包括涉案房屋,张辉亦未在离婚协议中作出将涉案房屋赠与张悦的明确意思表示,且张辉在本案答辩状中亦表示涉案房屋是其与刘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和王芳及张悦没有任何关系,故张悦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辉与王芳离婚协议中“男方所得”的范围包括涉案房屋。
第二,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房屋出售于张辉的时间以及登记至张辉名下的时间均在张辉与刘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涉案房屋应属张辉与刘梅的夫妻共有财产,张辉、刘梅在庭审中表示双方自愿将涉案房屋赠与其子张阳,且张阳亦表示接受该赠与,故该赠与系张辉、刘梅行使其财产处分权,并不属于无权处分的范畴,故综上对于张悦以无权处分为由要求确认张辉与张阳签订的两份赠与合同无效,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另关于张悦主张赠与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其权利的诉称,张悦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张辉与张阳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存在恶意,且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房屋所有权与张悦有关,张辉将房屋赠与张阳仅为其自行处分的行为,与张悦无关,亦未损害其权利,故对于张悦以此为由要求确认两份赠与合同无效,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离婚协议的明确性至关重要
在本案中,原告依据父母的离婚协议主张对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不够明确,导致其诉求未被法院支持。这提醒人们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尽可能详细地明确财产的范围和归属,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财产,如本案中的房产,应明确指出具体的房屋地址和所有权归属,以防止后续的纠纷。
二、房屋所有权的确定需依据法律规定
法院在判断房屋所有权时,依据的是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情况等法律规定。这表明在处理房产纠纷时,不能仅凭主观意愿或口头约定来确定所有权。当事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条件。例如,在本案中,离婚时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因此不能简单地依据离婚协议中的模糊约定来确定所有权归属。
三、赠与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被告将房屋赠与儿子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财产处分行为。这提示人们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确保赠与人具有处分权,且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同时,赠与合同的签订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双方的签字、手印等。对于涉及重大财产的赠与,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赠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证据的重要性
原告主张赠与合同无效,但由于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恶意串通或无权处分的情况,其主张未被法院采纳。在诉讼中,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因素。当事人应收集和保留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如离婚协议、购房合同、产权登记证明、赠与合同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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