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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子女在父母宅基地翻建房屋属于子女还是父母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5-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刚之父李某庆所遗财产,包括位于北京市密云区A村两处宅院、拆违补偿款由李某刚继承,赵某不继承;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孙某系李某刚祖母,李某霞系李某刚姐姐,赵某系李某刚与李某霞的继母。李某刚之父李某庆于2020年10月去世。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A村城内两套宅院系李某庆所遗房产。李某庆生前遗嘱将上述房产由我继承,故诉于法院。

 

被告辩称

孙某辩称,李某刚所述属实,同意其诉讼请求。但系父母所有的宅院,并非李某庆遗产,李某刚无权继承。

赵某辩称,不同意李某刚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如下:涉案房屋是赵某和李某庆共同建设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刚未对建房出资出力。其他财产都是李某庆与赵某共同奋斗得来的,应当由赵某继承,李某刚不应继承。

李某霞辩称,李某刚所述属实,要求依法继承李某庆所遗财产份额。

 

法院查明

李某海与孙某系夫妻,李某庆是其子女。李某海早年去世。李某庆与前妻周某雯育有一子一女,即李某刚、李某霞。2000年,李某庆与周某雯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李某刚归周某雯抚养、共同财产南倒坐房两间归李某庆所有。关于此两间南倒坐房屋,李某刚主张系李某庆于1999年购买村集体的房屋,是四间倒坐房,内部是两大间。赵某对此不认可。

2004年2月20日,李某庆与赵某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无子女。2020年10月11日,李某庆因病去世。

李某庆、赵某婚后在北京市密云区A村城内x号(下称x号院)南倒坐房两间内居住,后在院内建设南倒坐房(无批示)。2005年、2006年,李某庆、赵某在两间南倒坐房西边扩建一大间,未取得建房批示。2007年,李某庆购买村集体房屋院落一处,李某庆于同年申请获批在此院内翻建房屋四间,翻建后共计八间房,前排四间,后排四间,倒坐房东侧一间为门过道。

2010年,孙某申请获批翻建x号院内八间房屋。庭审中,赵某主张,x号院翻建前,李某庆与家人曾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倒坐房由李某庆翻建、翻建后归李某庆所有。李某刚对此不予认可,称翻建房屋均系孙某出资。

李某刚认为:李某庆生前购买的村集体房屋院落为x号。x号院内北正房四间及倒坐房四间应为祖父母的房产。赵某对此不予认可,此房为李某庆与赵某所建,应归赵某继承所有。孙某、李某霞同意李某刚的表述。

为证明x号院为李某海、孙某的房产,孙某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李某海于1983年出具的《建房申请》;2.1986年李某海申请获批翻建房屋四间的政府批示;3.孙某于2010年申请获批翻建房屋的批示。赵某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是假证,但未提供相反证据。

审理过程中,李某刚自愿撤回对北京市密云区A村x号院房屋继承的诉讼请求,其称该房屋继承问题另案处理中,三被告对此均无异议。

关于拆违补偿款,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亦无法查实,事实无法认定。

李某刚向本院递交2020年10月4日,李某庆与李某刚的微信互动截屏,载明:“…李某刚记住,在我死之后,你奶奶你照顾好,我把房子还有我们上边那套院子都给你,等我死后,你去把你妈照顾好,”。李某刚据此认为李某庆在微信上提到的财产均应由自己继承。赵某对此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A村原村集体院落内的北正房四间中,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归赵某继承所有,西数第三间由赵某、李某霞每人各继承半间,西数第四间由李某刚、孙某每人各继承半间;

二、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A村原村集体院落内的南倒坐房三间中,西数第一间由赵某占有使用,西数第二间由赵某、李某霞每人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的占有使用权,西数第三间由李某刚、孙某每人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的占有使用权;

三、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A村原村集体院落内的西厢房,由赵某享有八分之五份额的占有使用权,李某刚、李某霞、孙某每人享有八分之一份额的占有使用权;

四、驳回李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争议点有三,一是关于遗嘱及遗嘱效力的认定;二是确定被继承人李某庆的遗产;三是确定继承人赵某、李某刚、李某霞、孙某继承遗产的份额。

一、关于遗嘱及遗嘱效力的认定

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关于李某刚提交的李某庆于2020年10月4日通过微信所立遗嘱效力的认定。遗嘱是一种单方要式法律行为,遗嘱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是无效的遗嘱,不能发生遗嘱继承的效力。本案涉及的微信遗嘱并非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且微信遗嘱无法排除他人伪造的可能性,难以证明此系李某庆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李某刚提交的李某庆于2020年10月4日通过微信所立遗嘱的效力不予确认。

二、确定被继承人李某庆的遗产

关于位于北京市密云区A村原村集体院落内的房屋。李某刚主张李某庆于1999年购买前述房屋,并在2000年11月李某庆与周某雯通过法院调解离婚时,已对该房屋的南倒坐房两间进行分割,归李某庆所有。李某刚认为该房屋为李某庆与赵某结婚前的李某庆个人财产。但综合全案分析李某刚所述不符合逻辑,原因有二,第一李某刚主张李某庆于1999年购买北京市密云区原村集体院落内的房屋,但根据赵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村委会出具收据的时间为2007年,从购买房屋到出具收据间隔8年之久,与常理不符。第二李某刚主张李某庆1999年购买的是南倒坐房两间,而非北正房,这与农村房屋买卖的惯例不相符。故法院认定北京市密云区A村原村集体院落内的房屋是2007年李某庆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为李某庆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前述房屋北正房四间有批示,南倒坐房四间、西厢房无批示,且南倒坐房东侧第一间为过道不宜进行分割。析产后李某庆的遗产为,北正房二间的所有权,南倒坐房一间半、西厢房半间的居住使用权。

继承人赵某、李某刚、李某霞、孙某对李某庆的遗产享有均等的继承权利。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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