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房产律师——父亲去世,母亲处分自己财产是否需要子女同意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4-1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林某君、林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二被告于2019年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2、判令二被告配合将北京市海淀区D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恢复产权登记至被告一吴某洁名下;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林某辉与吴某洁系夫妻,婚后生有二子一女,即我二人和林某玲。2003年12月19日,林某辉、吴某洁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北京T公司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一套,并于2010年7月5日取得房产证,登记在吴某洁名下。2008年6月5日,林某辉去世。2019年11月8日,吴某洁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林某玲签订《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50%的份额赠与林某玲,并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产权变更为吴某洁与林某玲对涉案房屋各占50%的份额。

我们认为,涉案房屋为林某辉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辉去世后,各继承人对遗产未进行析产,吴某洁属于无权处分,合同应无效。另,吴某洁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林某玲了解涉案房屋和家庭成员情况下接受赠与,二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我们的权益。综上,为维护我们的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玲辩称,吴某洁与我签订的《赠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因吴某洁不具有书写能力,多次询问其意见,并告知其赠与法律后果后,吴某洁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吴某洁的赠与是考虑到之前房屋拆迁时因我和女儿的户籍问题享受了一定的拆迁利益,对房屋有贡献。另一方面,吴某洁考虑到我在其老年生活中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才将其在涉案房屋中享有的50%赠与给我,不存在侵犯二原告权利的情况。

自2019年很长一段时间,吴某洁就其赠与行为未提出异议可见其赠与行为是自愿的。现吴某洁与二原告共同生活,其意思表示很有可能受到二原告的影响甚至胁迫,所以我希望吴某洁自己表达意见。

被告吴某洁辩称,要求撤销赠与,就涉案房屋改到我名下,等我百年以后再说。

 

法院查明

林某辉与吴某洁系夫妻,婚后生有二子一女,即林某峰、林某君、林某玲。林某辉于2008年6月5日去世。

2003年林某辉与北京T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林某辉以300983元购买D号。2004年3月2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所购房屋的地址变更为现涉案房屋的地址。后,林某辉于2005年11月23日取得房产证。

2019年11月8日,吴某洁与林某玲签订《赠与协议》,吴某洁自愿将其享有涉案房屋自身所占的50%份额无偿赠与给林某玲所有,并于当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吴某洁、林某玲各享有涉案房屋50%的份额。

 

裁判结果

驳回林某君、林某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分离原则是物权行为理论的基础原则之一,因履行债法义务而变更物权时,变更无权的法律行为与设定债法义务的法律从行为相互分离,彼此独立,因此无权处分并非是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本案中,二原告主张吴某洁在未进行分家析产的情况下就涉案房屋签署赠与协议即属于主张吴某洁无权处分,故根据分离原则,二原告以此为由主张赠与协议无效,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就二原告主张林某玲恶意串通、侵犯其利益导致赠与合同无效一节,林某玲虽为家庭成员,且知晓涉案房屋的情况,但其接收吴某洁就吴某洁自己享有部分的赠与不存在恶意,亦未侵犯他人的权利,故法院对二原告以此为由主张赠与合同无效,不予支持。二原告基于赠与合同无效而要求二被告配合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吴某洁名下,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