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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母亲财产给己方后去世,其他子女想分割法院驳回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2-29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1.依法判令周某杰周某君共同向原告返还购房款80万元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0日,周某兰周某杰周某鑫赵某芝签订《拆迁利益分配协议》,该协议已经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有效。协议约定将北京市门头沟区M号院房屋内公租房、自建房的拆迁利益在四人中进行分配,其中,因拆迁取得的40平方米一居室安置房屋归赵某芝所有,其去世后无偿归原告所有,并约定房屋符合办理产权手续后,被告负责配合办理产权手续。因北京市门头沟区M号院房屋的拆迁协议由被告周某杰签署,因此也由被告进行选房,原告至今不知道房屋的具体位置。

2022年4月24日赵某芝去世,按照合同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经向被告询问,得知该房屋已被周某杰出卖,出售款为80万元,周某杰收到房款后没有给付原告。赵某芝无权出卖房屋,周某杰恶意出售房屋,周某君知道并同意出卖房屋,故应当承担共同给付义务。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杰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拆迁利益分配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我母亲所有,我母亲去世了才是原告的。我母亲生前,周某兰不管我母亲的死活,所以我母亲才把房屋卖了,因为拆迁协议是我签的,所以以我的名义签订的买卖合同,但我只是我母亲的代理人。卖房款有20万元转账到我的账户,53万元转账到我母亲账户,因我母亲吃低保,账户不能有钱,所以卖房款后来都取出来陆续给我母亲养老花了。

周某君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2016年,赵某芝周某杰周某兰周某君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拆迁利益分配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赵某芝周某贤系夫妻,生有四个子女,依次为周某兰周某鑫周某霞周某杰周某贤1989年死亡。周某鑫高某秀原系夫妻,周某君系双方之女。1994年8月,周某鑫高某秀离婚。之后,周某鑫未再结婚。周某霞1999年12月死亡,周某霞死前已离婚,无子女。周某鑫2014年死亡。

2012年6月27日,周某杰某单位签订一份《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载明:被征收房屋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在册人口0人,实际居住人口3人,分别为周某杰赵某芝周某鑫2014年1月20日,赵某芝周某兰周某鑫周某杰签订一份《拆迁利益分配协议》,主要内容为: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公租房原由赵某芝承租,后因翻建需要,承租人变更为周某杰;经过拆迁征收,共计取得拆迁补偿款1611852元、一套60平方米二居室和一套40平方米一居室,其中拆迁补偿款861852元归周某鑫所有,剩余拆迁补偿款750000元归周某杰所有,60平方米二居室房屋归周某鑫所有,40平方米一居室归赵某芝所有,赵某芝死亡后无偿归周某兰所有,周某鑫周某杰不可争夺;

本协议签订后,拆迁利益已分配完毕,四方再无任何争议;周某鑫周某杰周某兰共同负责赵某芝将来的生活及养老送终。《拆迁利益分配协议》尾部签署有周某杰周某鑫周某兰赵某芝的名字,并分别按捺手印。该案经审理判决:驳回赵某芝的诉讼请求。赵某芝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周某杰周某君均表示协议签订后,相应拆迁款已按照协议分割完毕,周某君依法继承了应属于周某鑫的两居室。

周某杰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周某杰金某莉2017年1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赵某芝周某杰作为声明人出具的声明、同意出售证明及赵某芝在声明和证明上按印的录像。声明载明:本人赵某芝,同意将1205号房屋出售给金某莉。由于本人赵某芝年事已高,如在此房产未与金某莉办理产权过户前身故,由儿子周某杰代我与金某莉办理该房产过户所有的全部手续。

2018年12月17日,同意出售证明载明:本人赵某芝,同意出售给金某莉房屋。并均已认可此房屋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条款,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光盘中,赵某芝表示同意将房屋出卖于金某莉。经质证,原告认可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真实性,不认可合法性。不认可声明和同意出售证明、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兰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拆迁利益分配协议》的约定,房屋归赵某芝所有,赵某芝死亡后无偿归周某兰所有,故按照协议约定,赵某芝生前有权处置房屋。现依据查明的事实,虽以周某杰名义签订的买卖合同,但周某杰亦表示因拆迁协议是以其名义签订,其只是作为赵某芝的代理人出卖房屋,且赵某芝出具声明表示对该出卖行为予以认可,故可以确定赵某芝生前已将该房屋进行了处分。原告要求周某杰周某君给付卖房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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