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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律师——亲属买房时己方有出资,后起诉亲属返还出资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10-04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先生吴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支付涉诉房屋购房款、契税、维修基金、装修款等共计371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系亲家,原告的儿子陈某峰与被告的女儿周某航曾经系夫麦,双方儿女于2016年结婚,于2018年生育孩子陈某浩。原告为了日后照顾儿子和接送孙子上学方便欲在顺义区购房养老,但因为原告没有在京购房资格,所以需要借用被告的名义。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因此并没有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合同,原告将购房款全款341万全部汇入被告账户,用被告名义于2021年年初购买了涉案房屋。交房以后原告又给被告女儿周某航转账30万代为支付契税、维修基金和装修款。

涉案房屋装修以后原告与儿子一起居住。不料双方的孩子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12月向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于2022年法院调解离婚。至此原、被告失去了借名买房的前提和信任基础,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明确释明涉案房屋系案外人财产不予处理需另案解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周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求,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借名买房的协议或者合意,也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涉案房屋实际是为了方便原告孙子、被告外孙陈某浩上学而购买,并非二原告借被告之名购买,因此借名买房关系不存在,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二原告之子陈某峰与被告之女儿周某航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结婚,2018年生育一子陈某浩。双方经本院调解于2022年离婚。2021年年初,周先生与北京F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405256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2021年4月8日涉诉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所有人为周先生周某航陈某峰陈某浩一直在涉诉房屋居住。

陈先生吴女士主张二人为购买涉诉房屋的出资人,同时承担了房屋税费及装修费,对此提交二人向周先生及向周某航转账明细等,并称只是因为没有购房资格所以用周先生的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周先生名下。周先生对此不认可,主张其从未与二原告约定借名买房,涉诉房屋是为孩子上学而购买。

根据二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及交易明细,2021年2月二原告向周先生转账331万元;2021年4月、5月吴女士分三次向周某航账号内各转账10万元,共计30万元,用于交纳税费及装修。周先生认可转账情况。

另有10万元自陈某峰账户转至周先生账户,二原告主张系其二人资金,只不过是通过陈某峰转账的。周先生主张该10万元出资应该属于陈某峰周某航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被告周先生返还原告陈先生吴女士房屋出资款三百三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的借名买房是否成立。借名买房是指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的名义购房,并以他人的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

就该案而言,对于购买房屋双方均认可二原告出资331万元,法院予以确认,但在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的情况下,二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名买房协议,亦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有借名登记的约定及合意,故法院对二原告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的主张不予认定。二原告将出资款331万元打入被告账户,该出资行为在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将该出资款返还二原告。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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