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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父亲去世后,继母主张多分遗产法院驳回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9-13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孙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陈先生名下北京市东城区C号房屋依法继承;……、诉讼费按比例分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继承人陈先生之子,陈先生与被告系夫妻关系。陈先生2021年去世,其遗留北京市东城区C号房屋现要求依法继承,不同意被告多占比例的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秦女士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家庭关系及成员情况认可。陈先生生前多次患病住院,其就诊、开药、陪护都是被告照管,原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所以,原告主张的房屋被告要求占70%。

 

法院查明

陈先生孙某玲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陈某杰孙先生(曾用名陈某鹏)两个子女。陈先生孙某玲1988年离婚。陈先生郭女士1994年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并于1995年离婚,原、被告均称陈先生郭女士未生育子女。

陈先生秦女士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某杰2014年死亡,原、被告均称陈某杰死亡时系离异无子女。陈先生2021年6月死亡。根据陈先生个人人事档案,1999年的《干部履历表》显示陈先生的父母已去世。

陈先生名下登记有北京市东城区C号房屋(以下简称C号房屋),房权证填发日期为2003年,该房屋系陈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本案诉讼中,原、被告均认可陈先生未留遗嘱。但原告称,陈先生和被告曾签有婚前协议,大概内容为:1、本案诉争的C号房屋以后留给原告、其另一处东城区W号房屋留给陈某杰2、二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3、陈先生去世后30日内被告从C号房屋搬出。被告称,其与陈先生确实签过协议,协议里说C号房屋留给原告,另一处东城区W号房屋留给陈某杰,但没有说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被告的钱也都是由陈先生保管;被告另称,因觉得协议没有用,已经撕掉。

关于东城区W号房屋,原、被告均认可陈先生生前已将该房屋卖掉,售房款已经给了原告。

对于本案涉及的C号房屋被告以其对陈先生照管多为由,要求占有70%的比例。原告不同意被告要求多占比例的意见,要求按照法定继承。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C号房屋由原告孙先生与被告秦女士继承,二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原、被告均认可陈先生生前未留遗嘱,故陈先生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被告要求对本案涉案财产均占70%的比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C号房屋由原、被告各继承二分之一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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