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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因己方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法院判决多分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9-13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杨某刚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房屋由原、被告依法继承,原告要求多分,要求分得涉案房屋70%产权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杨某贤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初婚,婚后共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杨某君杨某文杨某刚。被继承人杨某刚2020年去世,一生未婚无子女。杨某贤1974年因死亡注销户口,孙某1999年3月2日因死亡销户。杨某君2021年8月24日去世,杨某君与被告赵某鹏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初婚,婚后共生育二子即被告赵某浩赵某鑫。除原、被告以外,被继承人杨某刚无其他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原告曾与杨某君就涉案房屋未协商一致。杨某刚在世时,原告日常照料其生活,多次陪同就医看护,被继承人丧葬事宜也是由原告操办,故要求多分。

 

被告辩称

赵某鹏赵某浩赵某鑫辩称,认可原告所述原、被告同被继承人杨某刚的亲属关系,认可被继承人杨某刚以及杨某贤孙某杨某君的去世情况。答辩意见:我认为被继承人杨某刚没有遗嘱。首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要求分70%产权份额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我们三个被告同意原告享有50%的产权份额,剩下的50%产权份额由三个被告来分割。

被告认为原告对杨某刚的这个扶助行为不构成扶养,要求多分20%产权份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里面平均分割,三被告是作为杨某君的转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三被告总共应分得诉争房屋50%产权份额。

 

法院查明

(一)基础事实

杨某贤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初婚,婚后共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杨某君杨某文杨某刚。被继承人杨某刚2020年去世,未婚无子女。杨某贤1974年因死亡注销户口。孙某1999年因死亡注销户口。杨某君2021年去世。杨某君赵某鹏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初婚,婚后共生育二子即被告赵某浩赵某鑫杨某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被继承人杨某刚生前未订立遗嘱。

被继承人杨某刚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号私有房产,产权证于2001年办理。

(二)与扶养相关的事实

原告杨某文主张对被继承人杨某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要求适当多分遗产。原告提交预约挂号截图……、日常开销记账单、杨某刚通话记录、丧葬事宜票据、收据和刷卡单、杨某刚手写证明信等证据原件质证并提交复印件用以证明杨某刚生前主要是由原告照顾其平时起居生活,原告为杨某刚添置家用电器,特别是在杨某刚患病后也都是由原告带其就诊、办理住院手续、缴纳相应费用、陪同住院治疗及陪护。被继承人杨某刚患病状态不好时,原告更是将其接到自己家中照料。

被告赵某浩赵某鑫赵某鹏均不认可日常开销记账单、杨某刚通话记录、杨某刚手写证明信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被告赵某浩赵某鑫赵某鹏提出杨某刚有医保和退休收入,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相应款项出自原告,不确定相应物品是为了杨某刚而购置,无法确认相应款项性质是借款或是赠与,甚至具体款项有可能系杨某刚最终出资。

被告认为原告对于杨某刚的照顾系兄弟之间亲情的表现,被告作为杨某刚的近亲属也尽到了扶助义务,在杨某刚生病时也曾经守护在医院。原、被告在本案诉讼前已经就除诉争房产以外杨某刚的财产达成一致意见,并分割完毕。在分割时已经将原告垫付的钱款包括杨某刚就医和办理杨某刚丧葬事宜的款项结清。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证人周某的书面证言并申请周某出庭作证。周某证词如下:证人和被继承人杨某刚从居住在平房时期开始就是邻居关系,看见杨某文杨某刚家里帮助杨某刚收拾房间后期杨某刚病重期间,杨某文有时会住在杨某刚家照顾。杨某刚的日常用品偶尔是由杨某文支付的。

原告认可证人证言。被告赵某浩赵某鑫赵某鹏认为杨某文杨某刚的扶助没有超过亲属之间的关系,不构成扶养,不构成其要求多分20%产权份额的理由。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杨某刚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房屋由原告杨某文、被告赵某鹏、被告赵某浩、被告赵某鑫按份继承,其中原告杨某文继承上述房屋55%的产权份额,被告赵某鹏赵某浩赵某鑫共同继承上述房屋45%的产权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被继承人杨某刚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故应由其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现杨某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均先于其去世,其兄弟姐妹仅为杨某文杨某君杨某君后于杨某刚去世,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君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杨某君的法定继承人明确为其配偶赵某鹏、其子赵某浩赵某鑫杨某刚名下遗留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私有房产一套在其死后系其遗产,依法应予继承分割。被继承人杨某刚生前未订立遗嘱,对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杨某文是否对被继承人杨某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原告杨某文居住在北京,且其工作单位距离杨某刚居所较近,相对于杨某君而言其照顾杨某刚存在地域上的便利条件,加之杨某刚未婚无子女,常年一个人生活居住,更需要兄弟姐妹之间多加照拂。

证人周某证明杨某刚在世期间,杨某文每周探望频繁,照顾杨某刚的日常生活。被告赵某浩赵某鑫赵某鹏对于证人证言并未提出异议,认为证人所述的杨某文对于杨某刚的照顾没有超过亲属之间的关系,不构成杨某文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依据,故不同意原告多分遗产,但被告赵某浩赵某鑫赵某鹏基于其主张未向法院举证证明,故对于被告赵某浩赵某鑫赵某鹏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杨某文在被继承人杨某刚退休生活期间,尤其是杨某刚患病期间相较于其余法定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可认定杨某文杨某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对杨某文应予多分,但原告要求多分的比例明显过高,具体份额由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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