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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亲属居住己方房屋不愿搬走,起诉强制腾退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8-13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号房屋腾退给原告;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按5000/月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用使用费;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1999年左右,因原告之子孙某涛与被告林某结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号借给孙某涛林某居住,同年孙某君出生,一同在此居住。2019年7月,孙某涛因病去世。现原告与妻子一直居住在位于西城区地下室房屋中,原告已85岁高龄,年事已高,多次要求被告将某号房屋腾退给原告。

但被告至今仍继续居住不予退还,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某号房屋的所有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孙某君辩称:1.本案不具备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要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诉求。排除妨害至少应该包括相对人存在妨害请求权人物权的事实,妨害行为是不正当的,既没有法律也没有合同约定,也不合理。原告名下有4套房屋,丰台1套,西城2套,石景山1套,被告现占有涉案房屋不会导致原告居无定所。

原告分配及购得涉案房屋是单位的福利房屋,孙某涛作为共同生活人的子女属于职工一并照顾,所以分配了涉案房屋。孙某文取得涉案房屋之后,如果仅仅以单独的产权人身份拒绝孙某涛的妻儿居住不符合单位分配的要求。房产虽然登记在原告名下,但购房款是林某孙某涛出资,二人对取得房屋有重大的贡献,现在孙某涛去世,如果不允许林某继续居住使用房屋,不公平。

被告现在没有其他的房屋居住被告没有其他地方居住,应当保障二被告的居住权。购买房屋时原告和林某孙某涛约定,谁出资谁居住,基于此林某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二人对房屋取得有重大贡献。

 

法院查明

原告与孙某涛系父子。孙某涛林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孙某君孙某涛2019年7月死亡。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现二被告居住涉案房屋。

原告系铁道部职工,20世纪80年代分配涉案房屋,1998年通过房改政策购房。1998年4月27日,原告(买方、乙方)与某单位(卖方、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石景山区某号房屋一套出售乙方。甲方以成本价向乙方售房并同意乙方按有关政策享受各项折扣优惠。初步概算房价款20936元。

乙方支付楼房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共计1148元。乙方在1996年12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房价款20971元。乙方保证本人及共居人均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对所购房屋有合法承租手续。合同尾部甲方由某单位加盖公章,乙方由原告签章,孙某涛签名。

林某提出1998年之前由孙某涛居住涉案房屋,在孙某涛林某结婚前就凑钱购买了房屋,提供了购房款收据及退款全部收据,证明购房款由孙某涛林某全额出资并交纳了维修基金和维修费。原告表示涉案房屋一直由其大儿子居住,大儿子搬离后,孙某涛未经父母同意搬入居住,原告认为林某孙某涛在其购房后才结婚,不存在林某孙某涛出资情况。

被告提供证人杨某出庭作证,证明曾出借款项给孙某涛林某夫妇用于购买涉案房屋,知晓借名买房相关的事实情况。原告对证人证言关联性不认可,认为即使有债权债务,也与本案无关。

原告提出于2021年6月1日向被告提出要求腾退涉案房屋,被告否认。

 

裁判结果

一、林某孙某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号房屋腾退返还孙某文

二、林某孙某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给付孙某文房屋使用费;

三、驳回孙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涉案房屋现载明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对上述房屋享有合法的相应物权权利。

现被告居住涉案房屋,针对林某主张借名买房,由其与孙某涛出资登记在原告名下的答辩意见,首先,涉案房屋性质系福利性分配住房,并非商品房性质。房屋在分配及购买过程中,并无证据证实孙某涛或被告具有相应居住等权利。原告主张孙某涛户籍与孙某文夫妇一致,购房时孙某涛孙某文夫妇共同居住,某单位出售房屋考虑了孙某涛在内共居人的利益,但对此均未提供证据证明。

其次,林某提出向其朋友及同学借款,由其与孙某涛婚前购买涉案房屋,但不足以证明借款与购房之间的关联,现被告主张原告与孙某涛林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不符合借名买房的构成要件。被告主张出资购房,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现被告未能证明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权利,原告请求二被告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现原告提出要求二被告搬离涉案房屋,但并无证据证明曾主张的具体时间。根据双方陈述被告入住的原因、时间、被告收到起诉状时间及双方的家庭成员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房屋使用费酌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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