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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父亲遗嘱将房屋给部分子女,其他子女不认可引发的诉讼分割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4-25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按照遗嘱由原告一人继承被继承人秦某刚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F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秦某刚吴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二人,即原、被告。吴某1999年8月15日死亡,秦某刚2019年2月19日死亡。北京市朝阳区F号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系秦某刚生前所在单位中国某大学分配的福利住房。

2001年7月15日,中国某大学与秦某刚签订《房屋买卖契约》,2001年11月8日秦某刚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吴某去世后,为照顾秦某刚,原告一直和秦某刚在涉案房屋共同居住。2008年5月14日,秦某刚办理公证遗嘱,自愿将涉案房屋留由原告个人继承。秦某刚去世后,因被告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公证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涉案房屋。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秦某刚吴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二人,即原、被告。吴某2000年11月9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秦某刚2019年2月19日去世。

涉案房屋原系秦某刚承租的公房。2001年7月13日,秦某刚(乙方、买方)与北京某学院(甲方、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以成本价出售给乙方,乙方实际购房价合计33052元。甲方同意乙方享有以下购房折扣:房屋年成新折扣2%、工龄折扣0.9%、现住房折扣3%(须92年以前入住)、教师优惠折扣5%(夫妻双方教师优惠折扣10%)。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中记载:男方工龄43、女方工龄35、合计78、年工龄折扣率0.9%,教师优惠10%,成本价实际房价=[(成本价1450-标准价高限1363*年工龄折扣率0.9%*夫妻工龄和78)*(本套楼房建筑面积74.83+阳台面积4*50%)*(1-已竣工年限4*2%)]*90%。2001年11月8日,秦某刚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

2008年5月14日,秦某刚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名下座落在北京市朝阳区F号房产,是我的个人财产。现我自愿立下遗嘱,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由我的女儿秦某芳个人继承。

诉讼中,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向北京市某公证处调取了公证卷宗材料,其中公证遗嘱的内容与原告提交的一致,公证员在工作记录中也记载秦某刚头脑清楚,思维正常,表达能力好,能自己书写遗嘱草稿、填写申请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庭审中,原告提交收条,拟证明涉案房屋购房款原系原、被告支付,后原告给付被告10万元,双方明确房屋产权归属原告。被告认可曾向原告出具过收条,但称收条中的款项并非涉案房屋的购房款。

经询,被告认可秦某刚吴某生前主要由原告照顾。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由其一人继承,被告则主张双方各继承房屋50%的份额,双方均不申请对涉案房屋现价值进行评估。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F号房归原告秦某芳所有,原告秦某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娄某2房屋折价款2000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关于本案所涉遗嘱的效力。首先,涉案房屋系由秦某刚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并登记在秦某刚名下,故秦某刚有权对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进行处分。

其次,原告提交的遗嘱经过北京市某公证处公证,公证处亦向法院提供了当时公证的卷宗材料,可以证明遗嘱系秦某刚个人真实意思表示。

再次,秦某刚购买涉案房屋时虽然吴某已经去世,但根据《房屋买卖契约》《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的记载,购买房屋时核算了吴某的工龄,故涉案房屋中有属于吴某的财产价值并应作为吴某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综上,秦某刚设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应为有效。

关于涉案房屋分割。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首先,涉案房屋系由秦某刚购买,秦某刚有权立遗嘱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故房屋应当由原告继承。

其次,秦某刚购买房屋时核算了吴某的工龄,故对于折算吴某工龄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吴某的遗产,由吴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因秦某刚立有遗嘱,故秦某刚吴某处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应当由原告继承。

再次,被告认可秦某刚吴某生前主要由原告照顾,故原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于吴某的遗产部分,原告应当多分。现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由其一人继承,被告主张涉案房屋由二人各继承50%的份额,法院综合考虑遗嘱内容、吴某的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原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涉案房屋现市值等情况,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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