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父亲房屋遗嘱上写明给部分子女其他子女对于遗嘱内容不认可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3-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唐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二号(以下简称二号)房屋的相关权利归原告享有;2.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2700元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唐父与妻子唐母育有一女两子,即长女唐某兰1959年出生)、长子唐某峰1963年出生)、次子唐某杰1969年出生)。唐母1998年去世。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Y号(以下简称Y号)的房屋系唐父承租的公房。2011年,唐父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签订了协议,约定将Y号房屋交付征收,后取得了一号二号两套安置房屋。

2015年6月8日,唐父立下自书遗嘱,明确上述两套房屋由与其居住并照顾唐父的原告夫妻继承。2020年4月12日被继承人唐父去世。依据法律及遗嘱的相关规定,一号二号房屋按由原告继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唐某峰辩称,认可原告关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陈述,一号二号房屋为唐父的遗产。唐父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及效力由法院认定,但我认为即使唐父的遗嘱有效,但遗嘱中明确将两套房屋留给了原告及其妻子聂某霞,且没有标明两个人每人可继承的份额,因此应当认定聂某霞50%的受赠份额。

聂某霞未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继承。因此安置房屋中50%的份额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分割。此外,一号二号房屋一直由原告家管理使用,我要求原告按照两套房屋每月6000元的标准支付我四分之一的房屋使用费(自2020年4月12日至判决生效之月止)。

被告唐某兰表示,一号二号房屋系唐父的遗产,我父亲生前设立了遗嘱,我尊重唐父生前遗愿,也尊重法院关于遗产处理的裁判结果。

第三人宋某述称,认可涉案的两套安置房屋均为唐父的遗产,关于房屋分割及房屋使用费的意见,我与唐某峰是一致的。

 

法院查明

唐父唐母系夫妻,生育唐某兰唐某峰唐某杰三子女。唐父2020年4月12日去世,唐母1998年7月1日去世。唐某杰聂某霞系夫妻,唐某兰金某芬系夫妻,唐某峰宋某系夫妻。

Y号房屋系唐父承租的公房。2011年4月13日,唐父Y号房屋与征收单位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1.5间,在册人口3人,实际居住人口7人,分别为唐父唐某杰聂某霞唐某兰金某芬唐某峰宋某;应安置面积100.24平方米,选定二套二居室,总建筑面积约为120平方米,补助款项扣减应缴房款后共计51090元。

唐父后选定一号以及二号房屋作为安置房屋,一号房屋建筑面积62.52平方米,二号房屋建筑面积64.89平方米,唐父补交了差额面积房款33705.12元。安置房屋均已交付,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当事人一致认可一号二号房屋为唐父的遗产,金某芬明确表示对Y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不主张任何权利。

关于安置房屋的继承问题,当事人存在争议。唐某杰提出,唐父生前留有自书遗嘱,明确表明房屋由其继承,并提交2015年6月8日的遗嘱予以证明。遗嘱载明:“唐父的遗嘱如下:我有亲生子女三个,现已全部成家另立门户。妻子唐母1998年过世后,变更出租之房屋由我继续租住。此房於2011年拆迁,经协议安置,门头沟区两居室两套。本人次子唐某杰、儿媳聂某霞一起生活居住。经过我认真考虑,将安置房一号二号让我次子唐某杰,在我死了之后,让我次子唐某杰、儿媳聂某霞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立遗嘱人:唐某杰

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对遗嘱下方唐父”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并以征收档案中唐父的签名作为比对样本。《唐父遗嘱如下》下方“立遗嘱人”处的“唐父”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唐父”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唐某杰认为,根据遗嘱内容,唐父明确表示房屋由其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而且其与聂某霞系夫妻,不管是作为继承人还是受遗赠人,二人得到的利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中一号二号让我次子唐某杰”的真实意思是房屋由次子唐某杰继承,且遗嘱中明确“其他人无权继承”,因此应当支持由唐某杰继承两套房屋。

唐某峰表示,遗嘱的真实性及效力由法院认定,但其认为聂某霞应为遗嘱中的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继承。聂某霞作为唐某杰的妻子,其应早已知晓遗嘱内容,但唐某杰起诉后从未提出聂某霞有接受遗赠的表示,而是仅要求遗产全部由唐某杰继承,二被告也从未听到过聂某霞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视为聂某霞已经放弃受遗赠的权利。

聂某霞放弃后,受遗赠的部分财产应由唐父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现唐某兰放弃继承权,因此应由唐某杰唐某峰共同继承。关于聂某霞放弃遗赠的份额,唐父的遗嘱中并未明确,我方认为应按照50%的份额确定为宜,唐某峰可继承两套安置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遗嘱中一号二号让我次子唐某杰”的意思不能理解为房屋由次子唐某杰继承,如果这是老人的真实意思,就不会在后面写着“在我死了之后,让我次子唐某杰、儿媳聂某霞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

本院征求了聂某霞的意见,其表示认可一号二号房屋均系唐父的遗产,唐父享有处分权;认为唐父设立自书遗嘱的本意是将两套安置房都留给唐某杰,而且也强调了“其他人无权继承”,因其与唐某杰是夫妻,其自然可以获得两套安置房的权利,因此选择不参加诉讼,也不主张对Y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享有单独权利。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的相关权利归唐某杰享有;

二、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二号房屋的相关权利归唐某杰享有;

三、驳回唐某峰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唐父去世时留有一号二号两套安置房屋,该房屋继承的关键在于唐父所立遗嘱的内容及效力。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唐某杰提交的遗嘱。唐父2015年6月8日所立遗嘱下方的签名经笔迹鉴定确系唐父书写,在无其他证据显示该遗嘱可能由他人书写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该遗嘱系唐父的自书遗嘱,其遗产应按照其意愿进行处分。

根据唐父的遗嘱内容,其明确一号二号让我次子唐某杰,在我死了之后,让我次子唐某杰、儿媳聂某霞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对此,原被告存在不同认识,唐某杰认为唐父的意愿是两套房屋由其继承,“在我死了之后,让我次子唐某杰、儿媳聂某霞继承”的表述是因其与聂某霞系夫妻,其继承房屋即为两人都对房屋享有权利。被告唐某峰则认为上述表述证明老人的要将房屋留给唐某杰聂某霞聂某霞为受遗赠人,聂某霞现不参加诉讼,且未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其已放弃接受遗赠,两套房屋一半的权利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在唐某兰已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该一半权利由其与唐某杰依法继承,其应继承两套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

法院认为一号二号房屋的继承应以唐父的真实意愿为准,根据其自书遗嘱内容可知,唐父在设立遗嘱前与唐某杰夫妇共同生活,由二人照顾,老人想将基于拆迁取得的一号二号房屋留给唐某杰夫妇并设立自书遗嘱,从遗嘱“将一号二号让我次子唐某杰,在我死了之后,让我次子唐某杰、儿媳聂某霞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的表述来看,将之理解为“唐父欲将两套房屋遗留给唐某杰,且不排除唐某杰妻子聂某霞对房屋享有权利”更符合唐父的真实意愿。

此外,该遗嘱中还有“其他人无权继承”的表述,从该内容可知,唐父已将唐某兰唐某峰排除在可继承房屋的权利人之外,因此即使聂某霞被理解为唐父遗嘱中的受遗赠人,在聂某霞未接受遗赠的情况下,一号二号房屋的相关权利亦应由唐某杰继承。故法院唐某杰与其继承一号二号房屋相关权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唐某峰要求继承一号二号房屋相关权利四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基于安置房屋的权利归属情况,唐某峰要求唐某杰给付房屋使用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