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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公司签订借员工名义购房的书面协议有效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26

原告诉称

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军履行借名买房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2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2、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军履行借名买房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2号房屋的他项权利抵押注销。

事实和理由:2005年2月5日,L公司召开集团会议,会议讨论关于北京办事处设置的购房事。议经董事会讨论通过了购买北京办事处房产事项,其后原告委托王某军负责在北京市购买原告单位驻京办房屋事宜,原告L公司与被告于2005年2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派被告办理购买房产事宜,原告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被告在为原告购房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的各种凭证、证件的所有权利全部归原告所有。

2005年原告以被告王某军名义向案外人房产公司购买位于海淀区1、2号两套房屋。其中1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92.75平方米,2房屋建筑面积共计97.01平方米,两套房层总购房款共计3390126元。其中两套房屋的首付款共计1620126元,贷款共计1770000元。2005年5月24日,被告王某军取得海淀区1、2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房屋交付后,由原告公司进行装修、占有、使用。诉争房屋按揭贷款每月也由原告公司通过付款给被告王某军进行还款,现按揭贷款及利息已经偿还完毕。物业费、水电费、车位管理费也一直由原告公司进行支付。

 

被告辩称

王某军辩称,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浦东银行述称,2008年涉案房屋贷款已经还清了。

建设银行述称,涉案房屋贷款已还清。

 

本院查明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2005年,L公司以该公司当时驻京办主任王某军的名义购买了海淀区1、2号房屋,并以王某军名义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后抵押登记于2019年7月15日注销。上述房屋的首付款由L公司支付,贷款亦由该公司支付,并于2008年还清两套房屋的全部贷款。

诉讼中,L公司主张因在京购房需要贷款,但无法以公司名义办理,故借王某军名义购房并办理银行贷款。王某军对此亦予以认可。同时,L公司提供了《协议书》一份,显示:甲方:L公司;(下简称甲方);乙方:L公司驻京办事处王某军(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为尽快解决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工作,特委派乙方办理购买房产事宜(具体、面积见附图)甲方为所购房屋的主权人,并对所购房屋有绝对的处置权利,由于购买房屋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因此乙方为方便购房工作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购房中各环节的工作。在购房工作中,乙方的各种行为均为职务行为受甲方制约,乙方在为甲方购房的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的各种凭证、证件的所有权利全部方所有。王某军对此亦认可。

 

裁判结果

王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L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2号房屋过户至L公司名下。

 

律师点评

L公司与王某军之间就购买房屋达成了协议约定,即房屋由L公司享有所有权,在购房中包括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由L公司支付,且现房屋贷款已还清,王某军亦同意为L公司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对此不持异议,房屋应过户至L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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