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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签署买卖合同并交付大部分房款后房屋再次被出售可请求确认合同效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06

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二原告与四被告于2018年9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有效。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9日,二原告与四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四被告将位于北京市1号房屋出售给二原告,成交价格200万元,签署本协议支付195万元,待房产可办理过户手续后,将剩余5万元交付卖方。买卖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二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四被告亦将2802号房屋交付二原告。为避免日后产生争议,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被告辩称

四被告共同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因为林某东借了一笔高利贷,因为还不上,出借人就逼着林某东将2802号房屋再次出售,但“一房二卖”并不是林某东的真实意愿。二原告确实已经支付了购房款195万元,房屋也已经交付二原告使用,尚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5日,林某杰与北京市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提前腾退方案草签协议》,对2号房屋进行腾退安置,应安置人口为四被告及刘某(2016年11月28日出生,系林某东与赵某云之女);安置房屋两套,分别为1号房屋和2号房屋。

2018年9月29日,二原告(买受人)与林某杰(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二原告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2802号房屋,双方约定,先签署协议并支付195万元,待房产可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将剩余5万元支付给出卖人。刘某西、林某东、赵某云亦在买卖合同上签字。

庭审中,双方均表示195万元的购房款已经支付。被告表示1号房屋不具备办理所有权证的条件。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李某风、司某藤与被告林某杰、刘某西、林某东、赵某云于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律师点评

本案中,现无证据证明二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对于二原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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