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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去世时已经离婚的配偶不能继承其遗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5-15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被告与原告系祖孙关系。2013917日,原告父亲即二被告之子张三因病去世。2013820日,原告的父亲与母亲调解离婚,原告由母亲李四抚养。原告父亲张三去世后遗留有位于东城区一号房屋一套,现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继承张三名下的东城区一号房屋。原告要求原、被告按份额继承涉案房屋,因为原告尚未成年,抚养需要花钱,且没有收入来源,故原告要求多分。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张三去世情况属实。一号房屋张三名下的情况属实。二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这个房子是借名买房,是二被告及张三的哥哥出钱买的,只是登记在张三的名下,要求房子由我们继承。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继承人张三之子,二被告系被继承人张三之父母。2013820日,被继承人与原告的母亲调解离婚,原告由母亲李四抚养。2013917日,被继承人张三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张三去世后留有其名下的位于东城区一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现已抵押,尚有银行贷款尚未还清。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张三名下的位于东城区一号房屋李小张大张母共同继承所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二、驳回原告李小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三去世后没有留有遗嘱,故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已经离婚,故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子女及父母,即本案的原、被告三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生活有特殊困难,故对于原告要求多分份额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现被告称涉案房屋系借名买房,且尚有银行贷款尚未还清,关于该房屋涉及的一切外债,相关债权人可向继承人另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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