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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部分继承人不承认口头房产遗嘱的效力,法院如何认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

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上诉人提交的复印件三份,因无原件核对,被上诉人不予质证,本院不予认定。对两份原件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定。被上诉人张力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对证明王力与肖未央形成继子女关系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上诉人肖力在二审中还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对1992年8月14日《购房契约》上张平的签名捺印是否是张平本人所为,签字捺印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还要求对2011年3月8日《肖未央(张力)、张平共同购买旧房新建住房协议书》上肖未央的签字是否是本人所为,签字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目的是鉴定以上两份文件是否是张力、张平伪造。本院认为,上诉人肖力在一审诉讼请求中对涉及张平所有的房产并未主张权利,上诉人肖平在一审中也提交了以上两份证据,肖力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肖力的鉴定申请,涉及案外人张平依据以上两份文件取得的房产,如上诉人肖力认为张平伪造以上文件取得房产违法,涉及案外人张平利益,属于房屋确权纠纷,与本案继承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可另案主张。对上诉人肖力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力一审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继承肖未央的遗产。”在诉讼理由中,主张按照肖未央口头遗嘱继承财产。被上诉人张力、王力以肖未央并未留下口头遗嘱,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后,认为肖平是肖未央的亲生女儿,是肖未央的法定继承人,故一审法院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追加肖平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上诉人肖力主张的遗嘱继承不成立,按照法定继承作出判决不违反法律规定。

上诉人肖力主张本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词均未能清晰的反映出肖未央立有遗嘱,而其证据所反映出的是肖未央提出对财产、债务的意见,而后肖力、张力又在肖某丁、唐某某、郭某某等的参与下进行协商,且利害关系人王力也在场,不符合遗嘱属单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上诉人肖力所称的口头遗嘱不成立。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张力、案外人张平伪造《购房契约》、《肖未央(张力)、张平共同购买旧房新建住房协议书》并要求二审法院认定整幢房产属于肖未央婚前与肖力的个人财产的上诉请求,与上诉人一审主张属于肖未央个人财产的诉讼理由不符,且在二审中未提供自己出资出力参与建房,自己属于共有人的任何证据,故对于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的新的诉讼理由和请求,本院不作审理。本案中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涉及案外人张平的财产,与本案争议房产没有关联性,属于财产确权纠纷,与本案继承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可另案主张。

被继承人肖未央与被上诉人张力在1992年未登记结婚,但1992年8月14日签订的《购房契约》等证据能够证明肖未央,张力共同购买了朱某某旧房,并于1993年1月对所购房屋进行拆旧建新形成现有争议房屋。该房屋属于肖未央与被上诉人张力婚前共有财产。1994年肖未央与张力登记结婚后,该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一审判决认定争议房屋属肖未央与张力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在管理本案争议房屋期间,为共有人的共同利益所支付的房屋维修费应由房屋共有人分担,一审判决将房屋维修费按照继承人继承财产比例分担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将房屋维修费进行分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还提出被上诉人王力与肖未央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继子女关系,不是肖未央的法定继承人的上诉主张。经审查,王力于976年2月25日出生,1994年12月22日张力与肖未央结婚时,王力已经18岁零10个月,系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肖未央与王力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故王力不属于肖未央的法定继承人,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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