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在签署了房屋居间协议后,反悔拒不签署买房合同,买方应该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2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胡某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10日,经第三人某公司居间介绍,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两原告通过居间人向被告赵某支付定金100,000元,并依约准备贷款资料、筹集首付款。2016年11月10日,原告要求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被拒绝。后多次沟通无果,且被告赵某拒不返还原告定金,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2、要求被告返还购房定金100,000元。


  2、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未参与答辩


  第三人某公司发表陈述意见: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的签约事宜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故未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由于原告征信中存在几笔消费贷款和车贷,金额大约有700,000元未能归还。根据第三人的了解,如果原告贷款需要将上述款项归还完毕。然而,原告自称可以无需归还贷款并自行寻找贷款银行并拒绝告知具体银行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基于上述原因,被告考虑到贷款可能存在问题,故未能签订买卖合同。后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被告将第三人工作人员在手机中拉黑了,无法取得联系。


  二、法院查明


  2011年2月10日,被告赵某登记为系争房屋的产权人。


  2016年9月10日,被告作为出售方、甲方,两原告作为买受方、乙方,第三人某公司作为居间方、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约定,两原告购买系争房屋,房屋总价366万元。两原告为表示购房诚意,向某公司支付意向金10,000元作为与被告洽谈之用。如被告签署本协议,则意向金转为定金,两原告应于被告签署本协议后贰日内补足定金至100,000元。同时还约定,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共赴某公司签订示范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两原告应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当日内支付首期款1,100,000元(含已付定金);第二期房款2,550,000元通过贷款方式支付。双方应于签订示范文本后柒日内向贷款银行等申请贷款,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办理相关手续。两原告授权第三人自本协议签订后通过银行代为办理个人征信查阅手续,同时,被告应积极配合并提供贷款所需材料。若两原告贷款申请在过户前未获得足额批准或无法获得贷款,两原告应当在申请产权过户之前将相应部分房价款通过第三人转付或直接支付被告。尾款10,000元在两原告获得产权、房屋交付,户口确认迁出后支付。


  2016年9月14日,被告出具定金收据,载明收到系争房屋定金100,000元。


  2017年1月11日,被告将系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吕某某。


  2016年11月10日13:13:35,原告李某银行卡上存款金额为1,007,126.9元。


  原告李某提供其同中介人员康某的微信记录,证明其同中介人员就贷款问题进行沟通。该记录显示2016年11月15日开始原告同康某就系争房屋的购买事宜进行沟通,原告要求康某协调被告需提供的贷款资料,康某表示被告还没有答应走外面。2016年11月26日康某发出信息载明:“如果走外面他有一定风险,如走不顺利的话会耽误到他的时间,如果您能给到370这个价的话他会考虑,低于这个要求他肯定不会签。他说重新再卖得话还不止这个价格,况且说他好几个朋友也想要他的房子,关于10万的定金我们想沟通能不能拿回来。他意思我们超出了时间没有签约。”


  原告陈述其确实存在消费贷,但金额只有几笔消费贷,金额没有第三人陈述的那么多,且已经问过银行可以获得贷款。但是第三人不愿意让原告找其他银行,并告知当日无法签订合同。当日原告表示希望通过贷款支付房款,但是如果贷款不成,用现金补足。第三人陈述,签约前发现原告除车贷外还有较大金额的消费贷款,并拒绝提供其自行联系的信贷员联系方式和名字,据此未能签订协议。当日原告并未明确表示贷款不成现金补足。


  三、法院判决


  1、解除原告李某、胡某与被告赵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被告赵某返还原告李某、胡某购房定金100,000元。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于60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协议当日支付首付款1,100,000元(含定金),2,550,000元房款通过贷款支付,贷款不足部分现金补足。现被告已经另行出售房屋,据此原告要求解除其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就返还定金的主张,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因原告能否正常办理银行贷款事宜发生分歧,而并非原告拒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所致,故本案中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定金,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