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律师文集> 正文

开发商违约逾期办证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28

  2014年8月,杨某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杨某购买置业公司出售的郑东新区**路**号房,建筑面积123平方米,总金额130万元。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并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材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杨某按照合同约定向置业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证书一直未能办理,无奈,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置业公司协助办理标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并由置业公司承担违约金13000元。经法院查明,置业公司提交材料至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确有逾期。


  法院认为,置业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材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根据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应按已付房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置业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房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其负有将其持有的办理权属登记所必需的各种证件资料提供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协助义务,故法院支持了杨某要求置业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在期房买卖中,由于开发商延期办理不动产证而引发的诉讼比较普遍,尤其是在二手房屋买卖与取得不动产证书的时间挂钩的情况下,尽早办理不动产证书显得更有必要了。那么作为我们购房者,应当如何追究开发商的逾期办证的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关于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实务中通常认为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将协助办证所需的必要证明材料备齐提交到房屋登记机关,并按照合同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否则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而对于开发商采取格式合同的方式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过低的,也可以请求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