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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包括哪些内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违约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05

  一、购房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没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违约怎么办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房产买卖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3、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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