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坐落、种类、间数、结构、质量、面积、附属设备等;
(3)房屋价款数额、计价标准等,有国家统一价格的,应执行国家法定价格,没有统一价格的,由买卖双方参照评估价格自行议定;
(4)付款的时间方式等;
(5)房屋竣工及交付的日期;
(6)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及其他手续的有关规定;
(7)违约责任;
(8)其他当事人约定的事宜,如合同生效的条件,对不可抗拒事件处理等;
(9)合同的签订日期、地点、签字人等。
二、房屋买卖合同公证要什么材料
1、办理房产买卖合同公证出售方应提供什么材料?
出售方(房地产经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可一次性报公证处备案):房产买卖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投资项目计划表、《开工许可证》、《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合同》或用地红线图、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签订合同的公章式样及签字人的签名式样、代收房价款的银行名称及帐号等。
2、办理房产买卖合同公证购买方应提供什么材料?
应携带房产买卖合同,填写房产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向公证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2)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3)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4)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