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霸王条款
1、产权证备案过长时间,不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产权证;
2、房屋面外墙业主不能主张权利;
3、双方逾期付款及逾期交房时间及Υ约金约定不对等;
4、以格式条款明确限制买受人对合同条款不能提出调整主张;
5、开发商延期交房免责范Χ过大;
6、认购书只规定认购人责任,不规定出卖人责任;
7、出卖人单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
8、以条款形式规定广告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倾半生积蓄,举全家之力,普通百姓买房实在不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然而,比沉重经济负担更让买房人郁闷、懊丧,甚至愤慨的,则是随时可能遭遇的“霸王合同”、“霸王条款”。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
实践中,买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常常会因某些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当然,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的原因远多于上述列举的情形。那么,在购房合同因故不能成立或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买房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应当如何处理呢?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彼此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效存在是商品房贷款合同存在的前提,贷款合同存在的目的正是为了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
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关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故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贷款合同的目的便无法实现,其也自然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买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