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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协议受政策影响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时购房者如何维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就被告名下东城小区679号房屋签订购房协议,原告支付房款,被告交付房屋,但并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入住涉案房屋至今。现被告意图毁约,特诉至贵院,要求确认原告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被告协助原告将该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是被告前妻的母亲,即前岳母。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是被告为规避债务,故该购房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三、第三人叙述


  第三人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是为了逃避向原购房者陈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恶意串通损害了陈博的利益,被告有义务继续履行与陈博的购房协议。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原告以5万元购买涉案房屋,该价格过分低于市价。陈博是宋光的债权人,宋光向其出具借条并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若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就以涉案房屋抵债。据查,涉案房屋是单位的房改房,属于央产房,因政策原因,当时出售给原告上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现在根据最新政策,涉案房屋在单位出具相关手续后可以上市交易。


  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以及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对于协议的效力法院应当给予认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至于被告对于与原告之间的购房协议系恶意串通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因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故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至于被告主张出售涉案房屋给原告时售价过低显失公平一节,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原告与被告有亲属关系,且当时房屋因其自身性质不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该房屋的售价并非明显低于当时的市价,故该主张也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至于被告与陈博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双方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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