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佳诉称:原被告及中介方温馨家园公司就出售被告名下文新小区676号签订购房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定金及首付共计40万元,剩余房款办理了按揭贷款。现原告能够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因被告拒绝履行卖方义务,拒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导致原告一直不能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故要求:1.判令被告配合办理过户,并承担相应税费;2.判令被告给付逾期过户违约金10万元;3.被告负担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王静答辩并反诉称:被告的目的是使用出卖涉案房屋的房款购买其他房产,原告的公积金贷款批准延迟致使双方未能按期办理网签手续,而被告够买新房的合同如期履行,被告与卖方办理了网签手续。依据新出台政策,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交易变成了被告的第二套房屋交易,故应当增加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造成该笔支出的直接原因就是原告未能按期申请公积金贷款,原告应当负担这笔税费,但是原被告对此事不能达成一致,现被告不同意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反诉:1.解除购房合同;2.撤销网上签约,并向原告退还首付款。
三、第三人叙述
第三人温馨家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屋过户涉及的税费,依规定由出卖方承担的,买受人自愿担负,依规定由买受人承担的,买受人担负,因政策变化新增税费金额或税种的,由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未明确缴纳方的,买受人缴纳。原告当庭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并同意负担新增税费。涉案房屋现由被告父母居住。
五、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
(2)原告负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一切税费。
(3)驳回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第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缺席判决。原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该合同合法有效,三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承担新增的税费,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不存在任何履行阻碍,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