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吴茹起诉称:原告享有玉金小区379号的公房承租权,后因被告系原告之父的朋友,经被告提议便出借给被告居住。现被告拒不搬出,特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搬出涉案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路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其单位签订了长达五年的承租协议,由被告租赁涉案房屋。
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腾退返还原告涉案房屋。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根据原告陈述以及法院现有的证据,可以确认原告与涉案房屋的产权单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用于租赁涉案房屋,依法应当认定原告已经取得涉案房屋的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经过法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且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可以认定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缺席判决。法院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来对本案进行判决,依照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是原告,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