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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如何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1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郝珍诉称:郝珍与李建系夫妻,共同在西北村569号院内建房7间,育有李仲、李尚二子女。刘玲与李仲婚后与郝珍、李建夫妻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李建去世后刘玲与李仲离婚,但刘玲仍居住在涉案房屋。后因与被告产权纠纷提起诉讼,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出涉案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现被告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四、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腾退涉案房屋并返还给原告。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涉案房屋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归原告所有,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现被告无权占有涉案房屋,未经所有权人原告许可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拒不腾退返还给原告,侵害了所有权人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原告有权排除妨害、向被告主张腾退返还涉案房屋,故本案中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因无任何证据,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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