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律师文集> 正文

无权占有人拒不返还房屋时产权人如何主张返还权利?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1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郭涛、王淑英诉称:二原告系夫妻,二被告系夫妻,郭静系二原告之子。原被告四人一直居住在二原告名下房产东向六村6区369号中。二原告经常遭受到二被告无故的打骂,后曾因赡养纠纷原被告对簿公堂,诉讼完毕,二被告对二原告的打骂变本加厉。现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搬离涉案房屋。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郭静、杨衫均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宅院内有二被告出资新建的房屋5间,花费数十万,除非二原告补偿该费用,才搬出。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出资在涉案房屋内建房屋7间,涉案房屋的登记权人为郭涛。原被告之间的赡养纠纷经法院判决,由郭静按月支付二原告赡养费500元。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搬离并腾退涉案房屋。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本案中,二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二被告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违背所有权人的意思,属于无权占有,且给所有权人物权的使用造成伤害,故二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搬离并腾退涉案房屋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