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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他人长期无权居住拒不返还,产权人如何维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荣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李然系原告姑母。原告名下的锦绣园小区3号房产是被告帮忙出资购买,为此原告同意让被告临时入住该房屋并照顾其母,双方还约定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搬离涉案房屋,但原告应当还清被告所支付的购房款。被告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原告办理购买、入住涉案房屋所需要的所有手续,现与涉案房屋有关的所有证件原件皆由被告保管。但是被告入住涉案房屋后完全违背约定,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接受涉案房屋房款,并腾退该房还给原告;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然、周鹏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当时母亲老房拆迁所置换的三套经济适用房之一,被告兄弟姐妹三人,每人一套。二被告分得涉案房屋并借用原告父亲之名购买该房,当时原告父亲承诺等该房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时再过户给被告。现因房价上涨,原告反悔。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购买涉案房屋的合同是由原告所签订,但是合同中买受人的住址及电话均填写的二被告信息,30万元购房款也是由二被告提供,涉案房屋交付后,二被告装修并入住至今。在签订购买涉案房屋合同的前两个月内原告曾因住房拆迁获得补偿款25万元,原告解释称已用于投资经营。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购买涉案房屋时双方约定是二被告借名买房还是原告借款买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各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的事实是涉案房屋购房款由二被告提供,为购买、入住涉案房屋所需要办理的所有手续、证件皆由二被告办理,并且涉案房屋的所有相关购房手续原件皆由二被告保管。原告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的两个月内获得一笔25万元的拆迁款。根据已经确定的案件事实结合常理分析,原告主张的借款购房一事显然与常理不符,故原告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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