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魏廷诉称:武静系魏锅第一任妻子,共育一子魏廷;孙后系其第二任妻子,共同抚养魏廷。乔莎系其第三任妻子。魏锅去世,未定遗嘱,留有一套老宅12间房屋,位于魏家村301号院。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我依法继承魏锅的老宅12间(含院内宅基地及院落使用)。2、请求法院调取魏锅的存款情况,要求继承魏锅的存款。
二、被告辩称
被告乔莎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魏锅生前曾订立遗嘱,涉案宅院及浮财都由我继承。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本院勘查,涉案宅院的12间房屋系魏锅与孙后所建,共包括北正房四间、南倒座四间、锅炉房一间、洗漱室一间、厕所一间,地下室一间。魏锅订立遗嘱中明确表示北正房东起第一间及地下室一间、南倒座东头一间由魏廷继承,西三间正房、南倒座三间、西厢房三小间由乔莎继承;宅院内电视、冰箱、组合柜、茶几、沙发等生活用品及所有我的其他财物全部由乔莎继承。我丧葬费用,由乔莎支付。该遗嘱的见证人王娜、何利均签字。经本院调查,魏锅银行卡内无存款。
四、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宅院北正房四间、南倒座西起三间、院落西侧洗漱室一间、锅炉房一间、厕所一间、地下室一间归被告所有。
(2)涉案宅院南倒座东起一间归原告所有。
(3)院落东大门双方共用。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故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另,根据本院生效的执行裁定书,原遗嘱中魏廷继承的涉案宅院份额抵顶魏廷应当负担的被继承人医疗费、赡养费,故该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前述的涉案宅院份额系被继承人与乔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即为属共同财产,故应当先分割出属于乔莎的一半份额,剩下的份额即为被继承人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前述的被继承人遗产属于遗嘱中未作处理的部分,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魏廷与乔莎均系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二人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酌情分割房产份额。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