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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签订后双方能否对房屋的交易价款作出补充协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1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袁华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8月23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昌平区双营西路1号院2号楼711室的房屋出售给被告。后因房价上涨,双方经协商一致,增加70000元的房款。并约定被告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增加的房款,应向原告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赔偿金。现房屋已经过户至被告名下,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拒绝支付增加的房款。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70000元整;2、被告支付原告未按时支付购房款的违约金18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朱小平辩称,被告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还没有办理完毕,房屋过户之前关于地下室的问题原告一直没有提及。在交付房屋时,物业说地下室要收管理费,交房时只是给了钥匙,相关的物业、水电、燃气等都没有办理手续。关于这些费用谁承担的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协议,后增加的房款是网签手续及贷款审批办理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签订补充协议是因原告不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价款为360万元,出卖人在收取全部房款后三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双方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因市场变化,该房屋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买受人追加70000元房款。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房屋总价款20%的赔偿金。现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成,被告没有支付原告70000元的购房款。另查明,原告在该小区承租了一间地下室,在未办理过户前物业公司对该地下室的管理费与该房屋的物业费一并收取。被告缴纳了2017年的相关物业管理费,其中地下室管理费70元,相关的发票抬头显示为原告。现原告配合被告办理了该房屋的物业过户手续,被告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


  四、北京昌平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朱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华购房款70000元。


  (2)、被告朱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华违约金10000元。


  (3)、驳回原告袁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追加的70000元购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被告表示同意。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的问题,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增加的购房款,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认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是因为原告一直没有协助被告办理相关的物业过户手续。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没有约定在被告支付剩余的70000元购房款前原告应当配合其办理物业过户手续。根据二手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办理物业交割手续应当房屋的出卖方到场才可办理。被告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拒绝配合其办理物业交割手续。关于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问题,被告表示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原告因此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没有180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方根据合同的违约、履行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加以考虑。结合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可以对违约金数额作出相应的调整。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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